四部法规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涉及高质量充分就业、华侨文化遗存保护等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4日召开,《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初审。
就业是民生之本,《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草案)》通过就业政策支持、促进市场化就业、稳定和扩大就业、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就业服务和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建设落地见效。
在解决重点群体就业问题方面,草案要求建立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指导,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和技术支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自愿选择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就业;完善妇女就业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等,助力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为更充分地调动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
《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草案)》也是“小切口”立法。目前福建省已出台共通标准300多项,覆盖电子信息技术、农产品、服务业、新能源等两岸各具优势领域。
草案明确共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在推动闽台各领域融合发展中建立和完善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机制,推动台湾地区先进标准在本省采用、本省先进标准在台湾地区采用、空白领域标准共同研制采用。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鼓励措施,支持符合要求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并建议进一步推进重点区域标准化合作,在福州、厦门、平潭率先试点。
《福建省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草案)》明确了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职责分工,调查、认定和名录管理、保护管理等问题,指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华侨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建立普查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更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编制华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通过建立保护名录系统,精准、动态地实现华侨历史文化遗存的常态化保护。对不可移动的华侨历史文化遗存,划定合理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对华侨历史文化遗存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华侨文化传承较好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采取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进行全方位保护。(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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