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8月20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办法》共三十三条,修订重点包括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优化贷款条件、强调偿债能力评估等方面。
根据《征求意见稿》,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根据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
控制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并购方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控制权的贷款。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为维持或者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可以申请控制型并购贷款。并购方可以是单一并购方或者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多个并购方企业。
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目标企业或者资产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并购方带来合理的经济回报;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者战略协同性,有助于推进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或者向新质生产力转型升级;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在贷款最长期限方面,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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