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保”一词冲上热搜。
网友针对“员工签协议自愿不缴社保公司判赔”,一事进行热烈讨论。
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一个核心,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全部无效。
双输陷阱:眼前小利埋下巨大隐患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建立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共担,既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或失业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又作为社会稳定器,起到缓解社会矛盾并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社保补贴”替代参保或直接不参保。
同时,一些劳动者为追求短期现金收入,主动放弃社保甚至签订“自愿不缴社保”承诺书。这种看似“双赢”的交易实则隐患重重。对劳动者而言,将失去医保、工伤赔付等法定保障,年老后面临养老金缺失风险;用人单位可能承担工伤医疗费等大额支出,面临行政处罚以及承担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责任。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对“不缴社保约定”的裁判标准不一。尽管大多数法院认定这类约定无效,但对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却存在分歧。例如江苏、浙江等地曾有相关规定或裁判口径,明确书面承诺或协议无效,但不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诉求,理由是劳动者不能因违背诚信原则而获得不当利益。
对于相关分歧,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明确不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而且即便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此外,还明确了社保补贴返还机制,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些细化规定既通过设定经济补偿责任促使企业依法参保,有力保障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又平衡了劳资双方利益,防止劳动者因不诚信行为获利,同时统一了裁判尺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对打工人:短期工资可能少了点,但未来多了“定心丸”
过去有一些公司会和员工“商量”:“社保钱我直接发给你,到手工资能多几百块,划算不?”
不少人觉得“现在用钱的地方多,先拿到手再说”。但新规实施后,这种操作彻底行不通了——企业必须按规定给员工缴社保,工资条上会多一笔“社保扣除”,到手的钱可能少了点,但换个角度想,这钱是存进了你的“终身保障账户”:
——养老保险:现在每月缴,退休后按月领钱,晚年生活有底气;
——医疗保险:感冒发烧拿药能报销,住院大病能报销大半,不用担心一场病拖垮全家;
——失业保险:万一失业,能领一笔钱兜底,让你有时间重新找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受伤了,医药费、误工费都有保障;
——生育保险:生娃时的产检、住院费能报,宝妈还能领生育津贴。
而且,现在不少大城市落户、买房、摇车号,都要求“社保缴满*年”。现在开始缴纳,真到了关键时候,绝对能派上用场。
对企业:别再打“社保算盘”,规范才能走得远
过去,有些企业总想着“钻空子”:要么干脆不缴社保,要么按最低标准缴。这种做法看似省了成本,实则埋了雷。
新规下,企业再这么干,后果很严重。被查出来要补缴社保,还可能被罚款;员工要是因为没缴社保辞职,企业得给经济补偿;严重点,闹到法院,企业百分百败诉,还影响了企业声誉。
可能有人觉得“这会增加企业成本”,但换个角度看,这恰恰是在维护公平。
那些靠“不缴社保”压低成本的企业,其实是在挤压合规企业的空间。现在大家都按规矩来,认真经营的企业反而能留住人——毕竟,谁不想在一个“给足保障”的公司好好干呢?员工踏实了,干活才有劲,企业才能走得稳、走得远。
对灵活就业者:自己交,保障一样到位
外卖小哥、建筑工人、餐馆服务员……新规和他们有关吗?
权益保障方面,新规对进城务工人员有利,他们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缴纳社保,并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司法解释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虽然新规主要约束“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它也在提醒灵活就业者:没单位,更要给自己缴社保。
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交职工养老和医保,钱得自己掏,但待遇和企业职工一样——比如养老金计算方式相同,医保报销比例一样。
说到底,“社会保障池”里的水要更足,大家都往里添点,等有人需要时,才能舀得出水来。
短期看,工资可能少了点,企业成本可能高了点,但长远来说,打工人老了有依靠、病了有保障,企业在规范的环境里安心发展,整个社会才能更稳、更公平。
社会保障的底线,从此有了更坚实的司法守护。
(来源:综合新华社、中工网、国是直通车、人民法院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