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出纠纷,行使职务行为的受托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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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05: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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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出纠纷,行使职务行为的受托人是否担责?

未披露职务行为 受托人要买单

职务行为中,受托人若未向交易相对方披露与委托人的关系,一旦产生纠纷,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仓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受托人在交易中未披露委托关系,且无法证明自身职务行为的,需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

据了解,叶某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甲公司购买所需的生态板。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叶某以其仅是案涉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将叶某及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乙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和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履行过程中均由叶某进行沟通对接,叶某在微信上向甲公司下单采购生态板,并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叶某虽抗辩其只是实际施工方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并非合同相对方,货款不应由其承担,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代表实际施工人与甲公司进行交易,亦未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或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乙公司亦未追认叶某实施的交易行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叶某并未向甲公司披露其系受托于实际施工人或乙公司,故判决叶某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法官提醒,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受托人应及时向第三人表明其职务行为。若在交易过程中受托人未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而第三人仅以受托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受托人即使抗辩其是职务行为,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高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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