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标准,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劳动关系的界定提供了清晰指引,避免了在实践中因认定标准模糊而产生的纠纷。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了更明确的规则可循,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该认定标准,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同时也为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推动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相逃避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上已经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承认,只认为与劳动者订立一次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劳动者长久工作的保护。为此我们这次制定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哪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
此次司法解释明晰了几种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延长一年以上的,或者说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了期满之后自动延续的,这都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再比如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他就让劳动者与另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还是在原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