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有磕碰痕迹消费者索赔三倍未果 法院:商品有瑕疵不等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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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8: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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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购场景中,一位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出现了磕碰痕迹。他依据相关规定向商家索赔三倍金额,但未获支持。法院明确指出,商品存在瑕疵并不等同于欺诈行为。虽然手机有磕碰痕迹,影响了外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故意隐瞒或欺诈消费者。在法律层面,需要明确区分瑕疵与欺诈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地要求商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理性看待商品的瑕疵,同时也引导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诚信经营,避免因对瑕疵和欺诈的界定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线购买电子产品、家居用品固然方便,但质量瑕疵问题常常引发消费纠纷。划痕、色差、功能异常等问题算瑕疵,还是故意欺诈?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黎某在某网店购买二手手机时,商品标注为“九九新”。黎某下单后,商家向其发送了质检报告,标明该手机基本功能正常、外壳无磕碰掉漆等。

然而,黎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痕迹,便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可以免费寄回退换,黎某认为商家对手机的描述与货物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便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欺诈行为。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确实存在轻微外观瑕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仅是存在质量瑕疵。

此外,黎某在收到案涉手机之时,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被告公司也同意其退货,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最终,闽清县法院于2025年5月判决黎某退还涉案手机,被告公司全额退还货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指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仅是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恶意欺诈行为。(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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