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领域,时常会出现劳动者“不辞而别”引发纷争的情况。一些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妥善沟通的情况下,突然选择离开工作岗位,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诸多困扰。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生产停滞、业务衔接困难等问题,同时还需承担招聘新员工、培训等额外成本。而劳动者的这种行为也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如未结清的工资、未享受的福利待遇等。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经济上的纠纷,需要双方通过合理的沟通和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
劳动者“不辞而别”起纷争
经调解,他领取工资但要限额赔偿擅自离岗造成的损失
日前,福州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主因是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未及时结算劳动报酬,引发追讨。后经仲裁委协调,双方达成共识,以调解结案。
林某是某纺织公司的计件制挡车工。2025年5月一天,他未提前书面告知,也未按公司流程办理辞职手续就“不辞而别”。
公司认为,林某未提前通知即离岗,公司无法核对他的产量记录,当月应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待定,公司因此没有立即支付工资;因林某突然离岗,导致流水线岗位空缺,公司另外支付加班费,紧急招聘临时工人填补缺口,这笔费用应由林某承担。
双方僵持不下,林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仲裁委受理后,经过调解,双方当场核对确认林某5月工资;林某愿意向公司支付一些损失赔偿,赔偿款直接从5月工资中扣除,但不超过工资的20%;公司承诺立即向林某支付剩余部分的工资。
□案例点睛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诗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