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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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0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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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这一举措意义重大。民营经济是福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草案的出台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它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们更有信心投入到企业经营中。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有望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福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不仅是对民营经济的重视与支持,更是福建在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举措,将为福建的繁荣注入新的动力。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召开,《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初审。该法规在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分别设立专章,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草案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并对落实情况开展效能评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草案强调要素平等,在制定和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方面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等,不得设置注册地、登记、备案、资质验证、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限定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平台进行交易。草案还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与民营经济组织合作,不得设置不平等条例;金融机构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变相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在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企业问题诉求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在权益保护方面,草案强调,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约定。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相关情形,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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