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罪错未成年人“抓了放、放了抓”的时代,要再见了
创始人
2025-06-30 1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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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部分罪错未成年人曾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怪圈。他们因年少犯错被依法处理后,却因各种原因又重新踏入歧途,再次被抓获。这种反复的循环,不仅给未成年人自身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让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效果产生质疑。然而,如今这种时代即将成为历史。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更多的关注与措施被投入到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帮扶中,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回归正轨,不再重蹈覆辙,为他们的未来点亮希望之光。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三审激烈讨论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对特定严重违法未成年人依法执行拘留的条款是否会保留,引起了全国各地公检法人员及专门教育人员的高度关注。


对于他们来说,新法的表决通过无异于一针强心剂。这意味着,部分罪错未成年人“抓了放、放了抓”的“行政拘留不执行”时代,终于要再见了!



失控的循环:看似宽容,实则纵容


提及这个话题,S省Z市的民警小贡分享了一个“拘留不执行”导致“抓了放、放了抓”从小错到大恶的典型案例。


Z市当地少年小凯从12岁起便频繁盗窃,因未达刑责年龄,公安机关只能批评教育后交家长管教。但因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管教形同虚设。在小凯12至15岁的三年内,他因盗窃、打架被派出所传唤、训诫高达二十余次,成为当地派出所的“常客”。


“每次苦口婆心地感化教育,换来的是对方对民警越来越变本加厉的蔑视和挑衅。”对红线的麻木最终酿成大祸——15岁的小凯因琐事将一名同龄人砍成重伤。他的犯罪经历,清晰地勾勒出一条因早期干预失效、惩戒缺位而导致恶劣行径逐渐升级的“罪错曲线”。


审讯期间,小凯无知又麻木地说:“反正一抓又放出来了。”   实际上,自2020年《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降至12周岁后,持刀将同龄人砍成重伤的小凯自然不可能“一放了之”。但刑法虽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所调整,适用条件仍非常严格。同时,大量罪错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未触及刑法红线,自然用不上刑法来惩戒。


以2020年为分水岭,近5年12~16岁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值呈现上升趋势。其中,盗窃罪长期位列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第一名。“屡次偷盗的未成年人,适用刑法的概率是极低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之称,其中一半以上的行为与刑法中的行为样态相同,只是情节轻重不同。


“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治安处罚法等规定,对未成年人偷盗、校园欺凌等行为的矫治责任主要在监护人和学校。指望父母幡然醒悟并严加管教,或者学校付出数倍的成本管理监督,并不现实。”L市女警小斐说,“所以抓捕之后,他/她有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惩戒,才是矫治的关键。”


然而令人沮丧的是,多年以来,各地派出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大多只能“抓了即放、放了又抓”。这种“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使得越来越多罪错未成年人视年龄为保护伞,即便在各地派出所留有案底也毫无顾忌。


更可怕的是随之而来的“人传人”现象,随着网络科技的发达,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的信息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多且复杂。“在他们三观不稳定的阶段,一个好孩子接触到这些因此变坏是很容易的。”一名曾在基层奋斗十余年、屡获国家级表彰的公安领导告诉我,“‘警察管不到我们’的谬论在未成年群体中传播速度之快、影响之恶劣,令整个警察团队都十分头大。”


J省刘警官2018年处理的一个案件正是“传播之快,影响之恶劣”的典型。对于他来说,办理未成年人偷盗案件已非新鲜事,但那个案件的奇葩程度和恶劣影响却令他难以忘怀。


该案犯罪手法并不高明,刘警官在分局的警力支援下,很快抓捕了犯罪嫌疑人——15岁的赵某带着另一名儿童,精准地弄坏了步行街的监控和商铺的卷帘门,偷了几十部手机,涉案金额高达20多万。最令刘警官诧异的是:被抓获的两个孩子,是发案一周内才被放走的另外几个“低龄小偷”的“小伙伴”。


原来,此前因盗窃该店铺被警方抓住的未成年人周某,在被放走后立即将街道和店铺信息,以及“警察抓了就会放”“警察不敢管我们”等“情报”告诉了赵某等人,赵某随即“复刻”周某行为,倒霉的商铺老板时隔几天又遭疯狂盗窃,步行街商铺更是风声鹤唳、群众怨声载道。


“当时,我们只能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作口头批评处理。”刘警官叹了口气,“那些孩子是典型的‘候鸟少年’,父母都是在各地流动的打工者或者离异夫妻,我找到他们督促尽到抚育义务、承担责任,他们就诉苦或摆烂。”


新法施行前,对于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非初次违法的,一般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14~16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对此,一名受访专家坦言:“虽说未满14岁绝对禁止行政拘留,但实际上对16岁的也呈现出‘原则不拘留,例外极谨慎’的态度,可以理解成,在多年实践中16岁以下都会‘一刀切’不执行。”


民警阿南所在辖区学校密布,他对惩戒的失效有着切肤之痛:“说老实话,即使是很顽劣的熊孩子,比如校园小恶霸,第一次触及法律被带到派出所时也是紧张崩溃的。我见过不少以为自己要在拘留室关一晚上就吓得哇哇大哭的,那种失去自由的恐惧和无助很深刻。但得知拘留不执行后,有些孩子脸上‘就这?’的错愕、庆幸和得意也是很真实的。”阿南感慨,罪错成本的低廉,让一些孩子在派出所“七进七出”成为常态。谈及新法,阿南如释重负:“我就等着法案明年实施呢。”


彻底扭转


新法的修订,是对上述沉疴痼疾的精准回应。


“这次修订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有不少实质性的变化。”一名未检检察官告诉我。“新法对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新法基于现阶段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发育、行为模式和特点等,针对过去的痛点,适当调整了“拘留但不执行”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修改之后,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同时,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这一改变彻底扭转了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惯例,填补了现行法律执行的巨大空白,强化了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使矫治措施真正具备了可操作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法律责任,将学生欺凌行为(如殴打、侮辱、恐吓等)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同时规定学校须依照规定报告,如隐瞒不报或不处理严重的学生欺凌事件,校方将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学校的管理职责,与公安机关形成治理合力,减少校园暴力事件。


“我市教育系统成立了专门教育科室,联动的各部门都有相应的举措和专家支持,2024年底我参与新建了一个专门教育学校。”C市一名实践派专家告诉我,“实质性惩戒一个,教育一大群,远比普法宣讲百次的效果好。”


新法不仅强调了司法刚性,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群体司法温度。例如,优化了未成年人处罚程序。新增“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通知成年亲属或学校代表到场”,确保未成年人权利不受侵害;新增“拘留前可申请听证”等程序性保障,在听证过程中更好教育违法未成年人,树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识。再如,严厉打击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等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行为纳入治安处罚,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据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762人提出的8805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56封。部分社会民众的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回应了社会关切和民众呼声。


落地考验


法律的修订是明灯,但照亮基层的每个角落仍需破除诸多迷雾。“可能后面会有一阵适应期和阵痛期,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次重要的纠偏。”一位受访者的感慨道出了新法落地的现实挑战。


首先是标准之惑:新法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可执行拘留,但未明确具体标准。各地实践时,如何避免执法尺度不一,防止“选择性执法”,考验着各地根据实践细化规则的能力与智慧。


其次是资源之困:虽然新法强调专门学校等矫治措施,且近两年专门学校增加了百余所(截至2025年6月27日,全国专门教育学校数量增至230所),但当前专门学校、社会观护等配套资源仍显不足,整体呈现“僧多粥少”的局面。


最后,更大的挑战来自舆情之压。在人人皆可发声的网络时代,未成年人被执行拘留极易引发舆情风暴。民众是否能分辨家长或有心之人炮制的网络小作文的真伪,媒体如何切入或引导,公安领导有无舆情担当等因素,都会影响新法落地基层的执行力度。


“为什么现在的老师普遍不敢管学生、丧失惩戒权了?因为一些家长极其护犊子,动不动就闹。”Q市的吴警官掷地有声,“作为公安部门,一定要有担当。不管他/她年龄大小,触及红线就该惩戒。如果连国家暴力机器对此都有诸多顾虑,不惩戒或者惩戒力度太低,实际就是纵容孩子往悬崖狂奔,对不起这个孩子,更对不起社会民众。”


B市的一位派出所所长表达了同样的决心,话语朴素却力透纸背:“对于我来说,不存在增加顾虑和工作量。比起只能批评教育就放人的无力感,我是希望有实质性的惩戒让那些孩子及时‘刹车’的。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应该让人敬畏,而不是给三观不稳定的孩子提供走上歧路的空子。”


严管才是厚爱


回望过去多年,在罪错未成年人矫治领域,“福利主义”“感化教育”的理念一度占据主流,把“教惩并重主义”打得节节败退,造成了诸多“家长不好好管、教师不敢管、专门教育没学校、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治理怪圈。


本次修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精准回应,这并非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背离,而是对其内涵的深化——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


这彰显了一种更为成熟、更负责、更有格局的未成年人保护:保护,不仅意味着只呵护其权益,也非粗暴地以罚代教、一关了之,而是为那些在歧途上越走越远的少年设置一个“强力暂停键”,使其在强制隔离与约束环境中获得冷静、反思、改造的宝贵空间。


它实质属于罪错未成年人矫治中“分级干预、阶梯递进”的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初犯、轻微行为者,教育感化仍是首选;但当行为性质严重或既往干预失效时,适度的惩戒措施便成为必要且关键的干预手段。这如同一把精密的手术刀,在病灶刚开始时以最小代价精准切除,阻止扩散与转移。


纵观近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革新脉络,不管是《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降至12周岁,还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意在让“戒尺”不再烫手重回讲台,亦或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些制度革新必将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它向社会传递了清晰信号:法律庇护的边界不容肆意践踏,未成年人的身份绝非再是违法的“护身符”。其次,对行为人而言,及时惩戒能使其为自己的罪错行为买单,为后续教育改造创造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础。更重要的是,这为构建更加系统、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矫治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为各地探索矫治措施创新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并旗帜鲜明地指引了正确的方向。


或许,在新法实施多年以后,当一些曾误入歧途的少年重新站在阳光之下,他会感激国家曾在他坠入深渊前,用法律的准绳拉住了他。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底线思维,作者: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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