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的真实结局,或许比我们想象中更为残忍。贾家盛极而衰,最终落得个树倒猢狲散的下场。宝玉出家,黛玉含恨而终,宝钗独守空闺,湘云孤苦伶仃,探春远嫁他乡,迎春惨遭虐待致死,惜春遁入空门。曾经繁华热闹的大观园,如今只剩残垣断壁,昔日的姐妹们各奔东西,命运多舛。那些美好的青春与爱情,都在残酷的现实面前被击得粉碎。《红楼梦》以其悲剧的结局,深刻地揭示了封建社会的腐朽和人性的无奈,让人为之叹息不已。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周刊 (ID:new-weekly),作者:花瓢白,编辑:陆一鸣
一直以来,红学研究林林总总,但很少有红学家会从法律和女性的角度解读《红楼梦》。今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岚出了一本新书《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在书中,她聚焦十二种女性命运,对应十二个清代法制问题,研究每种类型的女性在时代的牢笼中如何演绎宿命。
《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柯岚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1
书名取自曹植的诗句“天地无终极,人命若朝霜”,其悲凉可叹之意,正与柯岚分析《红楼梦》里诸女子的命运基调相似。她发现,《红楼梦》中的女性命运除了被掌握在父权和家族手里之外,还被清代的律例设定了悲剧结局,看似一系列戏剧化事件主导了她们的命运,但本质上是一连串法制困境使然:连坐、拐卖、籍没、亲属相奸等,进而导致她们被推上绝路。
比如,《红楼梦》开篇就写了一桩发生在富庶的苏州城的拐卖案,年仅四岁的甄英莲在元宵节当晚被拐子带走,最终被卖进富贵人家当小妾。由此可以窥见当时社会拐卖人口的犯罪现实。
自明末以来,苏州一带就是当时著名的人口市场,人口买卖非常发达。而儿童一旦被拐卖,由于缺乏发达的信息系统,要侦破案件是很难的,被害人家属也不会第一时间去衙门报案,没有找到嫌疑犯就去报官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更不可能有我们现在的指纹、DNA、面容识别等手段。
而秦可卿之死也和清代的“亲属相奸罪”息息相关,尤其是公公对儿媳妇的性犯罪。在柯岚看来,秦可卿之死并不是道德有严重瑕疵的女性的羞愤自缢,而是一次根本无法寻求正当法律救济的性犯罪被害人的理性反抗。
在那个年代,很多女性只有选择自尽,才有机会递出“诉状”。在《红楼梦》中,女性角色之死的诱因和致命因素各不相同,仅自杀手法就有悬梁、撞柱、投井、刎颈、吞金等。柯岚一一结合当时法制现实分析,论证了她们以自己的死亡作为“诉状”,控告侵害者的真实可行性。
尤其在应对性侵害时,女性受害者几乎没有救济途径。《大清律例》为性犯罪定下的基调就是“被害人有罪论”,认为性犯罪的诱因是受害女性“淫邪无耻”,还要求受害者必须有“损伤肤体,毁裂衣服”等能证明自己曾全力反抗的证据。比起这一切,自杀或许是她们当时能采取的最简单也最无奈的解决办法,既能保全自身名声,还能递出“诉状”。
如果不和清代的法律与社会相互印证,《红楼梦》中的很多人物可能无法被完整理解。通过法制的角度,柯岚把《红楼梦》被折叠的一面重新打开,展现了更精细的一段社会历史,也用全新的视角解释了什么是“万艳同悲”。
或许,曹雪芹远不是想书写一个伟大的爱情故事,而是想呈现宗法社会中几代女性的共同悲剧。虽然是不同身份地位的女性,但她们都被指向同一种结局——“命若朝霜”,那个时代给女性角色准备的道路,很多都是绝命之路。
以下是《新周刊》与柯岚的对话。
贾府女性人口被变卖,
可能是真正的结局
《新周刊》:你最初是如何与《红楼梦》结缘的?为什么以它作为长期的研究样本?
柯岚:我奶奶是个“红迷”,她的床头总放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版的绿皮封面的《红楼梦》。她不太会跟我讲,但是她每天都翻来看。大概是受奶奶熏陶,我从小也开始读,那个时候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的资讯,能够读的书也就是在家里能找到的那些。
但我接触红学是从大学时期开始的。有一年寒假,我从北京坐火车回湖北老家,上车时就带了一本当时刚买的张爱玲的《红楼梦魇》。最初我以为这本书是写《红楼梦》的故事,后来才知道它是一部非常严谨地考证《红楼梦》的作品。从此以后,我就知道有这么一门学问叫红学,然后成了一个红学爱好者,至今应该快三十年了。
《红楼梦魇》
张爱玲著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12
《新周刊》:你是怎样想到从法律和女性的视角来解读《红楼梦》的?
柯岚:尽管我一直在法学院上学和教书,但我考大学时就特别想学人文学科,只是那时比较听从父母的教导和安排。他们都建议我去学一些经世致用的学问,我就选择了法学。
2013年,我被调到西北大学工作,开始转型写关于《红楼梦》跟法律结合的论文。后来,我又跟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合作,虽然它是个讲座,但我把它当作一个学术创作来对待,每一期讲稿都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反复阅读和文献梳理而成。我尝试结合法律、女性和《红楼梦》这三个视角来重新阐释书中作为主体的女性的生命故事,也试图去反思在作者生活的那个时代,女性面临的一些法律困境。
《新周刊》:《红楼梦》是以一桩拐卖案开篇的,你觉得曹雪芹为何要这样设计?
柯岚:从研究《红楼梦》的法文化开始,我就非常惊讶地发现,过去的红学研究好像不太关注葫芦案里的人口拐卖问题。这也许说明,我们过去的红学研究里,女性的视角是体现得不够的。
我从法律的视角去读,很自然就发现它是一个拐卖人口的案件,一个四岁孩子在元宵节的晚上被拐走了。然后我对整个文本进行梳理,就有了一个猜想:《红楼梦》是以一个女性的人口买卖故事作为开篇的,那么如果八十回以后的失传真本流传下来,最后到了贾府被抄家的时候,也可能是以女性的人口买卖来结尾的。因为古代社会一直存在一种很残酷的刑罚叫“籍没”,罪犯的未成年之子跟他的妻女要被没官、配流或变卖。清代的汉人官员犯了罪,他们的妻女将面对被发配到边远地区给守边的士兵做奴隶(发披甲人为奴)的刑罚,或者被拉到人口市场上直接变卖。
我不敢揣测这是不是作者最初设计的结局,但作者最初设计“千红一窟(哭)”“万艳同杯(悲)”的主题,里面隐含的可能有对女性生命最真切的悲叹。他在他所生活的康乾盛世里,看到女性是一个个被商品化的存在。我的责任编辑周莉娟在她写的封面故事中说道:“其中(女性)的生命无一不是被定价的。”
《新周刊》:《红楼梦》中,出现了多少处关于女性的人口买卖?
柯岚:首先,开篇就是甄英莲被拐卖。然后《红楼梦》里有很多奴婢是被买来的,比如:袭人是卖身来的;晴雯是贾府的大管家赖大买来的;甄英莲被薛蟠强买,进入薛家以后,改名叫香菱;贾府里面有一个戏班,里面的十二个女伶也是贾府从苏州买来的。
所以最后贾府覆灭,贾府里面遭遇最惨的可能不是那些犯罪的男性,而是被无辜株连的女性家眷和青春少女,她们可能会被拉到人口市场上变卖。
我们过去的红学研究,更关注的是宝黛钗三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和婚恋悲剧,或者把《红楼梦》视为一部大家族败落的悲剧。但如果《红楼梦》讲的是“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主题,它就是一部古代社会女性群体的悲剧,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她们普遍被商品化。
《新周刊》:在你看来,这和曹雪芹的真实经历相关吗?
柯岚:曹雪芹的舅公、苏州织造李煦因为卷入了康熙朝的政治斗争,被雍正以“亏空官帑”下狱并籍没其家,子女、家仆和女性亲属都被拉到苏州人口市场上变卖。
但是卖了近一年,当地民众都不敢买,因为知道这些人是旗人。后来雍正才改变策略,除了李煦的直系亲属以外,剩下的女眷和奴仆让当时的功臣年羹尧挑选,其余的继续变卖。
曹雪芹在他一生当中应该见过很多这样的惨剧,就是他认识的人家或听说的豪门高官,在他们没有败落之前,会经常买卖女性人口;在他们犯罪败落之后,他们的女性家眷会变成被变卖的人口。我觉得作者能够写出这样的故事,是基于他对当时社会非常真切和深刻的观察。
秦可卿之死,是一种抗争
《新周刊》:在结合《红楼梦》研究《大清律例》时,让你感到震惊的律例有哪些?
柯岚:明清有一条法律叫“威逼人致死”罪,因个人行为不当导致他人自杀的人可能被处以刑罚。这个罪名在《红楼梦》里是出现过的,在尤三姐因为柳湘莲退亲愤而自杀那一回,贾琏命人把柳湘莲捆了送官,尤二姐出来劝阻说:“你太多事,人家并没威逼他死,是他自寻短见。”
根据《刑案汇览》记载,“威逼人致死”罪是清代发案率排名第二的常见犯罪。《红楼梦》可能是清代唯一一部严肃审视女性自杀问题的文学作品。所以在了解《大清律例》以后,再去看秦可卿之死,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是一个法律事件。
在俞平伯的《红楼梦辨》一书中,他就推断并求证了秦可卿是自杀的,但他没有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一百年来,红学的叙事似乎从未将秦可卿视为一个性犯罪的被害人,而是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一个有严重道德瑕疵的女性。
《新周刊》: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你认为秦可卿为何自杀?
柯岚:在清代法律中,“亲属相奸罪”被列入“十恶”重罪。公公如果和儿媳妇通奸,双方都应处斩;如果是公公强奸,理论上只处罚公公。在这样的犯罪中,儿媳妇几乎没有可能是主动通奸的一方。
然而,儿媳妇一旦遭遇性侵害,顺从、自卫和告发都可能是死路,只有拼死反抗或自杀,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就成了“和奸”(通奸)。
秦可卿选择在夫家自杀,如果这件事情没有被盖住,那官府会派人验尸、调查死因,因为按照清代法律,自杀是应该报官的,那意味着会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她的自杀,是唯一可能反抗罪恶的选择。
《新周刊》:以自杀作为寻求正义的手段,它背后的社会和文化根源是什么?
柯岚:在大清发生的“翁媳相奸案”,被害人要寻求救济是非常困难的。按照清代法律,公公对儿媳妇有性侵犯,儿媳妇假如因自卫将其打伤、打死,根据法律反而要受到制裁。《刑案汇览》中收入了几宗儿媳妇因拒奸杀死公公的案例,刑部最后请皇帝定夺,在法律规定的凌迟刑之下减轻处理,改为斩立决或斩监候。
但反过来,如果公公因为儿媳妇拒奸而将其打死、打伤,处刑一般轻得多。另外,清代法律还有一项“诬执翁奸”罪,特指儿媳妇诬告公公强奸,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构成诬告,儿媳妇会被处以死刑。
一直到清末修订法律之前,当时的社会都有严酷的等级制度,低等级的人不光实体权利受限制,诉讼权利也是受限制的。秦可卿选择自杀,就是用她的死作为一种武器,是一种抗争。
“完美被害人”和“荡妇羞辱”,
《红楼梦》中早有体现
《新周刊》:若穿越到清代做“女讼师”,你最想为《红楼梦》中的哪位女性提供法律援助?
柯岚:我特别痛惜的是尤三姐。在当时的社会,女性一旦涉及男女关系方面的嫌疑,名誉被毁,本身就是一个灾难。
按照当时的法律,性犯罪的女性被害人要得到救济有一个前提,就是官府要认定她的品行,即她过去是一个品行良好的良家妇女。如果你和一个人自由恋爱,你就成了一个奸妇、一个被世俗舆论唾弃的对象。如果你再遭遇其他性侵害,施害人的法律责任要因此减轻。
我发现清代对女性的很多严酷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对我们现代社会还是产生影响的。比如我们现在一旦讨论性犯罪,都会不自觉地讨论受害者是不是一个“完美被害人”。即便她是一个“不完美被害人”,难道她就不应该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吗?
《新周刊》:尤二姐同样是“不完美被害人”。
柯岚:对,《红楼梦》读者很少同情尤二姐。我觉得这本书里最惊心动魄的悲剧,就是尤二姐遭遇的“荡妇羞辱”。王熙凤操纵了舆论,让家里的婆子、媳妇、丫鬟都在背后说三道四,甚至当面侮辱尤二姐,导致尤二姐名誉彻底被毁,最后走向了绝路。
这是一个很讽刺的问题。为什么我们没有造出“完美罪犯”跟“不完美罪犯”的概念,可是却造出了“完美被害人”和“不完美被害人”的概念?尤其在性犯罪案件中,为什么我们不是对罪犯而是对被害人有这么高的道德要求?这个现象背后也许隐藏了女性意识在长期的社会规训中不自觉地自我奴化的一面,是对女性提出了单方面的极为苛刻的道德要求。
《新周刊》:《红楼梦》中有哪些案件,让你觉得是跟当下社会遥相呼应的?
柯岚:《红楼梦》是一部非常伟大的作品,作者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视角和窗口。现代社会对女性的一些观念,仍有《红楼梦》那个时代的影子,比如上面说的“完美被害人”“荡妇羞辱”。
还有前段时间被正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为什么总有一些人觉得只要订婚了,男方就可以对自己的未婚妻主张性权利?这个意识是从哪里来的呢?实际上《大清律例》也是不允许订婚强奸的。这恐怕还是和传统的把女性视为商品的意识一脉相承,认为婚姻就是一种买卖——“我出了钱,你就成了我的人”。我想,每一次出现这样的热点事件,都是一次很好的公众教育的机会。
《新周刊》:你认为《红楼梦》对当今性别平等、法治文明的建设有何借鉴意义?
柯岚:从清末修律开始,至今走过100多年了,中国法律已经取得的成就是非常惊人的,这点毋庸置疑。但我想有一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红楼梦》折射出当代很多社会问题,而我们从中看到的女性悲剧和封建文化的余毒,至今还没有完全被肃清,仍有一定程度的残余。
这充分说明一个社会要走向法治建设,不只要配备更多的立法、执法、司法人员,或者创造更多新的法律文本,还需要更新观念,去反思我们的观念里有哪些不合理的东西,它们跟我们的传统有什么关系,而我们要怎样去超越它们,让我们的文化上升到一个更为开明、阳光、尊重人的尊严的层面。这样的启蒙应该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永远都不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