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严格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之基石,是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上市公司受到严格监管约束,其治理结构透明、制衡机制相对完善,能够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和规范经营。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在探索公司治理路径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利于带动各类企业提升治理水平,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必须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真正扛起责任、挺在前面,发挥出关键作用。
从实践中看,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中具有较高话语权,是公司发展的“掌舵人”和规范运作的重要负责人,其行为直接决定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然而,过去诸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资金侵占等违法行为往往源于这些“关键少数”的失职、甚至“监守自盗”。究其原因,既有外部监管不力、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的因素,也涉及内部监督失效、公司治理水平不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应进一步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并设置独董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和独董专门会议机制,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创造更好条件。机构投资者在管理经验和资源积累方面具备显著优势,将其引入作为积极股东,能够有效协助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增强决策的专业性;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创新举措,则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提供了更大空间,有助于防范“内部人控制”现象,进一步激发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
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亦须紧扣“关键少数”这一核心群体。“关键少数”掌握着上市公司的第一手信息,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质量。接下来,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通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加大问责等举措,对“关键少数”形成有力的约束与引导,促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从而根本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