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女子为祈福而做出了令人瞩目的举动。她竟一次性放生了 2.5 万斤外来鲇鱼。这些鲇鱼本不属于当地水域生态系统,其大量放生可能对当地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带来潜在威胁。此举虽体现了女子的一片祈福之心,但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放生行为的深思。放生本应是基于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促进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而非随意地将外来物种投入自然环境,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生态灾难。我们应在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的基础上,理性对待放生行为。
原标题:为祈福,女子花9万元购买25000斤鲇鱼私自放生后引发污染!被判赔偿5.8万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如下:
2020年12月,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9万多元的鲇鱼,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偷偷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由于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大量死亡。
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及时将情况向上进行了汇报。渔政监督大队立即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属于外来物种,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食性杂,生长速度特别快,是本土鲇鱼生长速度的5到6倍、繁殖能力很强,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离水爬行,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
据专家介绍,外来物种入侵有很多危害,包括损害人类健康、造成恶性种间竞争、繁殖干扰和基因污染等,还会在动植物间传播疾病,产生动植物疫情,造成栖息地环境改变,甚至导致本土物种灭绝。而且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存在滞后性,对这些危害的监测、防范和治理都面临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据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水生动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生物多样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徐某、刘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不少人认为放生是一种善举,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但其实盲目随意地放生不仅会伤害到生物本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央视新闻、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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