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于今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这一举措对于福州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福州的湿地资源丰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这些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它明确了各方在湿地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湿地开发利用的行为。通过实施这一办法,将有助于维护湿地的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发展,为众多珍稀物种提供栖息之地。同时,也能提升福州的生态品质,让市民享受到更优质的自然环境,推动福州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前进。
福州新闻网5月30日讯(记者 谢敏/文 郑帅/摄)5月30日,记者从福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以解决湿地保护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共五章四十六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一)明确保护责任,健全管理体制
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经费保障,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综合协调机制等。同时,对湿地保护工作中林业部门的统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所辖领域的主管职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管职责予以明确,压实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的保护机制。
(二)明确保护重点,强化制度保障
对保护湿地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作出规定,有效落实保护重点,管护好湿地资源。同时,对湿地普查建档、规划编制、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总量管控、权属登记、动态监测、管护责任单位职责、市县两级湿地公园、合理利用,以及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禁止性行为等都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普遍适用的湿地保护制度。
(三)明确分类保护,细化保护举措
从福州市湿地保护的实际出发,对滨海湿地、河湖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五种类型的湿地,就其主管部门、保护修复措施以及保护目标,按照湿地类别分别进行规范。
(四)明确合作重点,突出福马特色
鼓励支持福州、马祖两地合作开展湿地生态自然教育基地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推进两地共同栖息的珍稀动植物保护,彰显福州市法规的对台特色,为促进两岸湿地保护交流合作提供法治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对毁坏湿地监测设施、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等行为,设置了加大处罚力度的措施。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干扰鸟类繁殖、惊吓野生水禽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政府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为进行了分项列举,规定由有权机关对其实施问责处分。
据悉,本次修订结合福州市湿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设计了有重点、有梯次、差异化的保护制度,规定了分类保护措施,更加科学、精准、有效地推动本市湿地保护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保护重点。在立法过程中,福州抓住湿地最为重要的元素,即水和生物多样性展开制度设计。办法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开篇就明确了保护水源、水体,维持生物多样性,以此作为湿地保护工作的核心和保护措施的总体要求,并贯穿保护制度的始终。
二是采取分类保护措施。在立法调研中,因福州主要有滨海湿地、河湖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五种湿地,不同类型湿地面临的风险、问题具有差异化,保护措施也应当各有侧重,例如闽江口、福清湾等滨海湿地主要面临外来入侵物种风险,采取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维系湿地底栖生物等措施,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东张水库、山仔水库等河湖湿地重点保障水质安全,采取封育保护、建设库岸生态缓冲带等措施;晋安河、西湖等城市湿地作为城市“毛细血管”,应当及时疏通、主动调蓄,采取引水补水、水系连通等措施;另外对红树林湿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是突出福州特色。在湿地保护措施方面,福州充分发挥本市对台优势,从共同保护湿地珍稀物种的角度出发,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鼓励支持福州、马祖两地建立以中华凤头燕鸥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交流平台,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和生态自然教育等方面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