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今天(29日)发布3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遭受家庭暴力以及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据了解,“法援护苗”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加。2024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近14万人次。
针对留守、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服务新需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加强重点保护。司法部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文件,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指导各地落实法律援助法,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目前,各地共依托共青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00余个。司法部指导各地通过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开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线专区,为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的免费法律咨询,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贵州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年仅一岁多的尹某因餐饮店的铁炉无人看管,不慎触碰到铁炉,双手及胸口被烫伤。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59天,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尹某父母生活困难,与餐饮店老板吴某多次协商但赔偿无果。
尹某父亲代尹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尹某属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且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尹某及其父母,仔细翻阅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承办律师拟定了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饮店的经营者将危险物置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的场所,导致受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充分证明餐饮店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给受援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通过就医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计算出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初步确定了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与尹某父母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代理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餐饮店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环境,清除危险源或对潜在危险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警示。本案被告吴某作为涉案餐饮店的经营者,在门口摆放铁炉却未提示顾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某承担80%的法律责任,赔偿尹某3万余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充分搜集整理证据,积极释法说理,有效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对办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通过此案,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也提醒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二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苏省某小学老师发现学生胡某某身上有多处新旧伤痕,询问后得知胡某某因不愿意上学等问题被母亲多次殴打,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检察机关报告。经鉴定,胡某某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8%,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后其母亲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儿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因胡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检察机关接到学校老师的报告后,根据协作机制向法律援助中心去函,建议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建议函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属于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当即决定给予胡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调取了班主任的报警记录、胡某某就医票据、伤情照片等材料,了解到,在半个月内,王某某使用多种工具殴打胡某某十余次,致使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生理和心理受到双重摧残。为保护胡某某免遭家庭暴力,承办律师决定为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胡某某的父亲心存顾虑,不愿出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也无其他近亲属可代为申请。承办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该情况。随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最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作为胡某某的代为申请人、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启动申请人身保护令程序。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保障了胡某某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保能力,遇到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时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面对孩子遭受的身心双重摧残,法律援助机构与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作,规范履职;承办律师专业负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援人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
案例三
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隐私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某初中生宋某(男)偷拍同学杨某(女)隐私视频,并通过网络在校园内传播,给杨某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影响了杨某正常学习生活。杨某父母发现此事后,代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进行赔偿。当地检察机关介入后,了解到杨某家庭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便告知杨某父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通过部门协作渠道将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杨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且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至请求侵权赔偿,于是决定给予杨某法律援助,并从当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了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杨某,在其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为搜集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同志沟通,尽力补齐证据链条。同时向杨某母亲了解杨某在校期间的身心状况。为帮助杨某减轻心理负担,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宋某家长对宋某疏于管教,对宋某的行为缺乏正确的引导,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法官就家庭教育不足等问题,对宋某家长予以当庭训诫。经审理,法院判令宋某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还了解到另一未成年人马某(男)获取视频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并对杨某实施言语骚扰和威胁。为了彻底阻断涉案视频的传播,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理,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马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马某借涉案视频对杨某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结案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回访,杨某生活已恢复正常。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侵犯隐私权的校园案件。这类案件证据收集不易,处理不当可能加剧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伤害。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共同调取证据,避免了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承办律师专业负责,通过隐私权纠纷诉讼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阻止了未成年加害方的违法行为,全面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