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周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2025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6,956,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5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9,617,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33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33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33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以现场及视频连线方式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06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4%;反对1,5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3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47,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38%;反对1,5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25%;弃权3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066,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6%;反对1,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0%;弃权3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49,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75%;反对1,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87%;弃权3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131,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6%;反对1,4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9%;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13,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13%;反对1,4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1%;弃权33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24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9%;反对1,5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4%;弃权2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22,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27%;反对1,5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8%;弃权2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189,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反对1,4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2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7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77%;反对1,4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11%;弃权2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70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4%;反对8,02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8%;弃权2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1,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106%;反对8,02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029%;弃权2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4,85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8%;反对1,85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1%;弃权2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37,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23%;反对1,85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9%;弃权24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3,435,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反对3,294,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2%;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18,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97%;反对3,294,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23%;弃权2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5,10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8%;反对1,5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弃权2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83,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91%;反对1,5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84%;弃权2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