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饼虚假标注 打假人索赔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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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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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茶饼虚假标注的事件引发关注。一些商家为了谋取私利,在茶饼的标注上进行虚假宣传,故意夸大其品质和功效等信息。打假人敏锐地察觉到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后,果断采取行动。他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商家提出十倍索赔的要求。这一举措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上的虚假标注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促使商家们更加重视产品标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推动市场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近日,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因“老白茶”标签争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林某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由起诉某茶行,索赔6万元十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茶饼存在虚假标注,但结合“知假买假”行为特征,最终判决退还货款6000元并支持3000元惩罚性赔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4月,林某以300元/饼的单价在某茶行购买10饼某品牌白茶饼,不到一周的时间,再次购买10饼,共支付货款6000元。茶饼外包装标注了“福鼎白茶,名称:寿眉(茶饼);生产商:福鼎市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4月”等字样,但经核查,生产商福鼎市某公司实际成立于2017年5月,且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GB/T31751直至2016年2月才正式实施。林某据此主张茶行构成虚假宣传提起诉讼,要求茶行应按照货款价的十倍进行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茶饼存在“早产”生产商与超前执行标准的双重矛盾,认定茶行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同时指出,林某近三年在福建省内提起类似诉讼数十起,且短期内两次购买同一产品已超出合理消费范畴,存在明显牟利意图,“知假买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倡导。法院认定经营者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裁量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量多因素后,最终鼓楼法院判决茶行按照茶饼单价十倍赔偿林某3000元,并退还货款60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义挺 廖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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