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老中医”肖像营销 商家致歉赔偿5万元
创始人
2025-05-09 23: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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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商家因擅自使用“老中医”肖像进行营销活动而引发关注。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对“老中医”及其相关权益造成了损害。商家迅速意识到错误后,主动向“老中医”致歉,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了 5 万元。此举彰显了商家对法律的尊重和对自身错误的正视,也提醒广大商家在营销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社会影响。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侵权案件,判决侵权商家公开道歉并赔偿受害人5万元。

据了解,黄某某是当地有名的老中医,曾荣获“闽清县道德模范”“福建好人”“中国好人”等称号。他无意间发现,自己的看诊照片竟被一家网店用于化妆品宣传广告。黄某某认为,该网店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因信任老中医的形象而盲目消费。

黄某某遂对网店所属的甲公司及网店股东陈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删除肖像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闽清法院认为,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甲公司在未征得黄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淘宝店铺中使用其肖像照片,构成侵权。

鉴于甲公司已自行删除网店上的黄某某肖像照片,法院认为,黄某某的相关诉求已无必要。

黄某某要求甲公司在网店主页刊登道歉声明的诉求合理,法院酌定网店连续10天刊登道歉声明。黄某某作为一名老中医,曾获得“中国好人”等称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甲公司侵犯黄某某肖像权的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黄某某索赔诉求成立,但索赔数额偏高。综合黄某某的知名度、甲公司事实侵权的广告数量、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甲公司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500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钱旭 曹伟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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