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央行证监会联手出招!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三大交易所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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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5: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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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债券市场资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

《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若干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是发行人可灵活设置债券条款,鼓励发行长期限债券,更好匹配科技创新领域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三是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优化债券发行管理,简化信息披露,创新信用评级体系,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四是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贴息、担保等支持措施。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引导债券资金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提升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参加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前期,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积极准备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这三类市场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同时,针对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的特点,对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安排进行了完善,健全了与科技创新融资特点相适应的配套规则体系。相关政策和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目前看,市场各方响应非常积极,各类型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积极与人民银行、证监会沟通,对接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意愿。初步统计,目前有近100家市场机构计划发行超过3000亿元的科技创新债券,预计后续还会有更多机构参与。

此外,为了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科技板”发行长期限的债券融资,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借鉴2018年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创设了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的再贷款资金,可以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同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一起,采取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共同参与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还可以有效降低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债融资成本,支持其发行更长期限,比如8年期、10年期债券。

潘功胜表示,总之,通过债券市场“科技板”和风险分担工具这些具体政策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信心,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推动私募股权融资市场与股票发行交易市场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第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现就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

(一)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

(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三)科技型企业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运营、并购等。

(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五)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

(六)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七)创新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八)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组织做市商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做市报价服务,建立承销、做市联动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在承销商、做市商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九)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

(十)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交易。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自身财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或者出台其他优惠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措施。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债券的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

(十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组织要加快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规则,相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可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专门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减免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交易手续费

5月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通知,为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的政策精神,加大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决定从即日起全额减免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成员以科技创新债券为标的的现券买卖交易手续费,减免期为2025年至2027年。

三大交易所: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

5月7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相关业务规则对科技创新债券的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扩大科技金融服务覆盖面

(一)新增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在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技创新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二)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二、进一步简化信息披露安排,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简化科技创新债券信息披露安排。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可以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适用简明信息披露安排,简化申报发行材料和信息披露,发行人可与投资者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当年8月末,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至次年4月末;最近一期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可以列表形式简要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资产负债科目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四)简化申报材料签章文件。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券项目申请阶段按照规定对债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承诺认可各期发行文件、履行规定职责的,每期债券发行前无需另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机构已对发行人前期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出具过声明页,确认募集说明书与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期债券发行文件引用的审计报告内容与前期一致的,每期债券发行前审计机构无需再次签署相关声明。

三、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打造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

(五)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提升科技创新债券审核注册效率,对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本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鼓励发行人创新设计债券条款。鼓励发行人对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选择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发行人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七)优化科技创新债券做市等交易机制安排。支持科技创新债券质押融资,质押折扣系数可以在债券各档位对应折扣系数取值基础上适当上浮,并适度降低科技创新债券纳入基准做市券门槛。鼓励证券公司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承销与做市报价联动服务,本所将证券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债券承销、做市业务情况纳入证券公司年度评价、参与创新业务或产品试点的考虑因素。

(八)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入。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创设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支持科技创新债券类ETF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升流动性。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及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产品的配置。

(九)降低科技创新债券交易结算成本。本所继续免收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认购经手费、上市(挂牌)初费和年费、现券交易(转让)的交易经手费、回售交易经手费,并配合落实科技创新债券登记费、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和结算费免收工作。

坚持科技创新导向,科技创新债券资金应当依法依规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本所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督促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责,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效能。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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