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药企因原料药垄断行为被处以高达 1.95 亿元的罚款。这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药品垄断和哄抬药价现象的强烈关注。药品作为关乎民生的重要物品,其价格本应合理稳定,以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然而,部分药企为了追求私利,通过垄断原料药市场等手段,肆意抬高药价,让患者和医保不堪重负。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药品垄断、哄抬药价何时能休?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确保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让患者能够用得起药、看好病。
4月24日,仙琚制药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其中提及:公司因涉嫌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案,被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没1.95亿元。
今年3月,也有一款临床短缺药涨价的背后原因,同样是药企的合谋垄断。
一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罚单,指出有三家药企合谋推高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下称“新斯的明”)销售价格,使得这款药的价格涨幅高达11~21倍。近期,三家药企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约2.23亿元。
而在此案被查之前,新斯的明的经销商一度曾将药价上涨的原因归结为“原料药价格上涨”,甚至该药还进入过《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直到2024年底,该药以不足一元每支的价格进入集采,价格泡沫才破裂。
如今真相揭开,背后隐藏的其实是三家药企的垄断合谋。
新斯的明注射液是一款临床常用药,它可以帮助确诊和拯救重症肌无力患者的危象状态,还可用于手术后肠麻痹和尿潴瘤,且在临床上无替代药物。
涨价的同时,该药还进入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相关药企的垄断行为,威胁着患者的生命健康。
层出不穷的垄断背后,是垄断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潜规则”。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领域垄断处罚力度偏轻。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个人责任”条款后,直到3年后才有第一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而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和计算、执法队伍人员有限,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医药领域的《反垄断法》的实际执行。
一、一通电话,救命短缺药涨价20倍
新斯的明注射液的价格,近几年间经历了一轮过山车。
从2020年起,新斯的明突然涨价,以1ml:0.5mg的规格为例,原本每支2、3元上涨10多倍,突然达到了每支30多元。经历了近5年高价后,新斯的明于2024年底被纳入第十批国采,同样规格的最高中标价不足一元。
涨价的背后,居然是一通电话。
根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其中A药企的员工电话联系B药企的销售经理,向其表示C药企拟涨价,希望A、B两家公司共同涨价。
最终三家药企达成一致,在某省分别以71.5元/支、36元/支和35.8元/支的价格挂网。
2020年以前,三家药企在全国各省挂网价格为3.56~6.8元/支、1.78~5.6元/支、1.68~3.68元/支。而一通电话,三家公司纷纷涨价11~21倍。
涨价反而使新斯的明的销售额迅速增长。米内网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新斯的明销售额超3亿元,同比增长了446.81%;2021上半年其销售额已超过2020年全年,同比增长190.09%;到了2023年,甚至超过了10亿元,其中前文所述的C药企占据了超69%的市场份额。
涨价的同时,这款药也被纳入国家和多省的短缺药物名单。
2020年底,新斯的明被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2022年,其再次进入辽宁省短缺药品挂网采购清单。
这也成了药企掩饰涨价的借口。2022年,C药企的一区域销售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新斯的明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短缺药品,这几年原料成本涨得很厉害。
又涨价又短缺,受害的最终是患者,尤其是对重症肌无力患者而言,新斯的明是救命药。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免疫系统错误攻击自身组织的疾病,主要症状包括四肢无力、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危象时“像被人掐住脖子一样”,患者需要日常服用溴吡斯的明片剂增强肌肉收缩力。但当重症肌无力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等危象时,就要尽快注射见效快速的新斯的明。
小和是爱力重症肌无力关爱中心的一线工作人员,1993年就确诊的她还记得,最早时,一盒十支新斯的明也就“十来块钱”,后来一路涨价,到了四五十元每盒。后来,她的病情得到控制,对新斯的明关注都少了,但听说它一支涨价到了七十多元后还是吓了一跳,“不知道为什么涨价”。
眼下,重症肌无力的患者更现实的苦恼是,每天都要服用的溴吡斯的明片也涨价了。此前,溴吡斯的明片每盒三十多元,2016、2017年,这款药在国内曾遭遇过两次断货,后来价格上涨到70多元,如今更是涨到了近百元。虽是医保目录内药品,但许多医院并无此药,因此大部分病友都是自费购药,“药贵得吃不起了”,小和经常能听到病友的抱怨。
在重症肌无力患者之外,新斯的明还用于麻醉手术中。
“主要用于全麻术后苏醒阶段肌松药的拮抗,如果患者全麻后,出现肌力恢复不满意的情况就需要应用。”一位省级医院的麻醉医生表示,目前临床没有可替代的药物,其所在医院每年用量在几千支。
2024年底,新斯的明被纳入第十批集采,这成为戳穿新斯的明价格泡沫的最后一根稻草。中标的6家企业中,最低价不过0.56元每支(1ml:0.5mg),最高价也不过0.91元每支。
当时,其中一家中标企业的员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我们在做一致性评价的时候一直在想,这个经典的老药工艺已经很成熟了啊,怎么就涨价到这种地步。”在他看来,前几年的垄断更像是一场闹剧。
如今,第十批集采正在各地陆续落地,被几家药企垄断、而在短时间内价格上涨一二十倍的闹剧,至少在这个药物上不会再现。
二、横纵结合的垄断案频现
“这是一个典型的横纵结合的复合型垄断协议。”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三家药企不仅约定统一提高价格,还划分市场,并进行包销。
刘旭所说的划分市场并包销是指,三家药企对我国公立医院、民营医院销售市场进行划分。根据三方约定,为了不争夺对方市场,共同开发空白市场,维持各自市场份额稳定。
这套横纵结合的垄断方式,对不少药企而言都早已熟稔,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参与垄断。
多家药企因垄断受罚的消息,在近些年屡见不鲜。
国家医保局曾发文,一药企涉嫌与多家企业合谋虚增原料药成本数百倍,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挂网价格虚抬至2303元/支以上,在5年内实现年销售金额至40余亿元。为此,国家医保局两次约谈该药企,致使其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挂网价格降至123元/支,累计降幅达95.8%。
早在2016年夏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对部分药企在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更早的201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商丘华杰等五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如今,近十年时间过去,别嘌醇片垄断再现。
国家医保局在2025年初发文称,部分不法商家通过实施垄断协议等方式造成下游药品市场短缺断供,别嘌醇单片从原来几毛钱上涨到最高接近4元,涨幅高达15倍。期间,参与垄断的相关企业被处罚后仍不收敛,药价仍持续走高。
最终,国家医保局使出两大“杀手锏”,指导浙江医保局约谈在浙挂网的9家生产企业,并开展小单元开放式竞价,才使得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三、垄断缘何难以根除?
为何这些药企不惜被罚,也要参与垄断?
“对药企来说,或许这是理性之下的选择,因为垄断的收益可能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多位受访者指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参与垄断的经营者,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比如新斯的明垄断案,前文所述的C药企被没收违法所得约1.15亿元。但刘旭认为,如此计算明显畸轻。
“该药企母公司曾在官网发文称,2021年该药企关于新斯的明的销售收入约5.1亿元。垄断行为从2020年一直持续到2023年,期间药品价格上涨十余倍。”刘旭表示,仅2021年一年,该药品销售收入中应有90%~95%是垄断带来的违法所得,也即4.59亿元~4.845亿元。
违法所得之外,新斯的明垄断案中,被处罚的C药企缴纳了2023年销售额10%的罚款,并减轻80%的罚款,最终罚款约0.5亿元。这是因为2024年初,C药企是第一家向市监部门报告了合谋垄断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另一位多年研究药品反垄断的学者也对此指出,虽然罚款金额都超过亿元,但由于我们往往难以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反垄断法》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种处罚方式难以落实,最后只好实施“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顶格处罚,但行政处罚作为事后救济性的补偿措施,若无法实现“没收违法所得”,便有违行政处罚的设立目的,也无法达到行政处罚的效果。
他指出,在无法准确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应当赋予执法机关更多自由裁量权,以更高的比例进行处罚。此外,某些垄断行为往往多年后才被查处,此时若仅以一年的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罚款,明显导致处罚畸轻,因此,在计算罚款时,应当将垄断行为持续的时间纳入考量,对持续时间长、危害效果强的垄断行为需更加严厉地处罚。在罚款的计算中,应当引入经济学分析,确定最佳罚款比例,从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威慑相关企业。
能否追责到人,这也是此前药品难以反垄断的根源问题之一。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斯的明垄断案中,该市的市监部门此次垄断案的主要负责人、时任的药企招商代理事业部总经理罚款了50万元。市监部门认为,这位总经理代表在垄断案中持续沟通、商议达成垄断协议,安排落实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是涉案垄断协议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这也是2022年《反垄断法》增加垄断协议“个人责任”条款后,首次追究个人责任。
此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一直囿于“高管决策,企业受罚”的错位中,甚至不少高管通过垄断取得好业绩而升职离开,剩下企业默默承担垄断的后果。
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以及首个“追责到人”的案例出现后,有望对未来药品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情况有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