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成为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抓手,但许多企业因不了解“负面清单行业”而误踩雷区,导致税务风险!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原文,为您划重点、避风险,助您精准享受税收红利!
政策利好:
研发加计扣除的核心价值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例:某企业研发投入100万元,加计扣除100%后,可抵减200万元应税所得。企业再把享受优惠政策省下的钱继续投入到研发之中,形成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
负面清单:
这些领域无法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后续政策,以下行业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注意:企业行业判断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原文
重点提炼
(一)研发活动定义:需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等”特征,常规升级、简单复制不属研发。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会计核算要求: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研发项目的组织形式:根据企业研发活动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研发项目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 63 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 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创新企业的“真金白银”,但负面清单行业需严守政策红线,避免盲目申报引发风险。
来源:江苏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