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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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0: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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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一判决彰显了法治的公正与威严。贪污和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侵蚀了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司法机关依据详实的证据、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出反腐倡廉的强烈信号,表明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红线,都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对金融等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着积极的警示意义。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双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

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光大集团原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双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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