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省人大批准,这一举措对福州市的海上交通安全意义非凡。其中明确规定,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海上客船应停航。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恶劣天气下海上航行的高风险,旨在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海上的大风天气往往伴随着巨浪、低能见度等危险状况,客船继续航行极易发生翻船、碰撞等严重事故。该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福州市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视,以明确的规则约束海上运营行为,确保海上客运安全有序。
24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法规内容包括总则,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海上搜寻救助,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聚焦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条例对恶劣天气时客船的开航作了限制,明确有下列天气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船采取停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五百米的;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一千米的;“马尾—马祖”航线遇琅岐镇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六级的;“黄岐—马祖”航线遇黄湾岛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七级的。
条例还就群众关注的海上休闲船舶航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开敞式休闲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不得在日落后日出前出海航行。
针对福州市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条例明确了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和桥区水域的特殊航行规则,规定在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特殊航行规则。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时,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五节。
当下福州加快“海上福州”建设,海上风电场、养殖平台、文旅、体育等涉海项目日益增多。法规为此规定,建设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等涉海项目,其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港口航运、海上通航管理和航海保障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