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要担责吗?》
在网络拍卖的情境下,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是否担责需要从多方面考量。从某些角度看,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一方面,如果平台对入驻商家或拍卖物品的审核存在疏忽,例如未能核实商家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对明显违规违法的拍卖物品(如受保护的文物非法拍卖等)未加以阻止,这是存在监管失责的。另一方面,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稳定的技术环境,导致拍卖数据丢失、交易被恶意篡改等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如果平台只是提供了一个中立的拍卖场所,在尽到合理告知、基本审核等义务后,对于一些不可预见的交易纠纷,可能不需要承担过度责任。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拍卖合同纠纷案,对网络拍卖平台在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为网络拍卖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司法参考。
2023年3月,甲银行在某网络拍卖平台发布一则工业房产竞拍信息。同年4月,乙公司成功竞拍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然而,由于该房产与其他产权存在“四至重叠”问题,乙公司无法完成产权变更,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银行退还拍卖款并支付违约金,网拍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为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甲银行未尽到合理出卖人的披露告知义务,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支持乙公司解除合同和退还拍卖款的诉求,但驳回其关于违约金的请求,因乙公司未尽到合理尽职调查义务。
对于网络拍卖平台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网络拍卖平台的服务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平台仅是网络竞价技术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拍卖法律关系项中的拍卖人。因此,网络拍卖平台对拍卖款的返还不负连带责任,且已完成竞价过程中的服务,不用退还服务费。
此案中,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成为焦点。传统拍卖中,拍卖人需承担瑕疵披露等义务,但网络拍卖平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非拍卖活动的法定主体,其义务和责任一度存在“立法空白”。不过,2024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填补了这一空白,明确了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网络拍卖平台经营者应核验、登记平台内网络拍卖经营者的身份和拍卖许可等信息,完善专业审核能力和内控制度建设,加强违法违规交易的动态巡查和及时处置,为经营者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标记自营拍卖业务以确保拍卖相关当事人能够清晰辨认。
办案法官提醒,网络拍卖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均应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网络拍卖市场的主体责任。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职能部门也应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推动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记者 林春长通讯员 吴文俊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