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发出重要提醒,在高温天气下,劳动防护必须得到充分重视。高温天气给劳动者带来诸多挑战,防暑降温工作刻不容缓。其中,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一种补偿,这一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为由,来充抵高温津贴。这一提醒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高温天气劳作时能得到应有的物质补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也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
5日,省人社厅发布提醒:要加强高温天气劳动防护和自我防护,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强调,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省人社厅要求用人单位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份至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月至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上述负责人表示。(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