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福建这三项考试收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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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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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项考试收费调整》

近日,福建有三项考试收费做出调整。这一举措将对众多考生产生影响。无论是哪种考试,收费调整涉及到考生的直接经济支出。可能会基于多种因素做出调整,如考试成本的变化,包括人力、物力资源投入等。对于考生来说,他们需要及时了解这些调整情况,做好相应的财务规划。这三项考试收费调整也反映出福建在教育考试管理方面依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的决心,确保考试相关事务在合理的经济框架下运行,同时也保障考试体系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发展。


最新消息!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通知,福建三项考试收费有调整。来看详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教育厅:

转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报名费的函》(闽教财函〔2023〕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在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时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每人每科次4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次60元。

二、上述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教育考试院应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比例稳定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支持和投入,确保自考工作有序进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4〕费 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制定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定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24〕8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新闻基础知识》《新闻采编实务》两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9元(考试费60元,考务费19元)。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四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1元(考试费80元、考务费11元)。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制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司法厅:

转来《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函〔2024〕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一)客观题考试科目2科,考试费每人每科73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二)主观题考试科目1科,考试费每人每科73元,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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