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前一天也算节假日?余姚一民宿这波操作被法院认定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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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19: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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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旅游经营主体分发倡议书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陈文铮 文/图

  “旅游巡回法庭郑重提醒辖区内商家、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提供商,规范使用消费提示内容,确保不引起歧义和误解……”今天,余姚法院巡回法庭法官走进商户,向旅游经营主体分发倡议书。

  事情的缘起,要从余姚法院化解的一起纠纷说起。

  近日,余姚旅游投诉热线收到一起电话投诉,市民王女士反映,其去年“双十一”以1288元订购了余姚某民宿消费券,本想预定6月11日晚入住,不料酒店方却告知6月11日是端午节前一天,按照酒店规则,算节假日期间,无法满足入住要求。

  王女士认为,国家规定端午节法定节假日是从6月12日至6月14日,酒店的解释是强词夺理,于是进行了投诉。

  余姚文广旅体局收到投诉后,联系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

  法官提出,民宿在销售该产品时仅说明节假日不能用,按照法律规定6月11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民宿的解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释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宿全额退还款项。与此同时,旅游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批评了该民宿,要求其销售相关产品时应当做好备注说明,以防今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余姚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书

  法官在处理旅游纠纷过程中发现,部分民宿、景区餐饮商家在消费券、优惠券上标注了“节假日不可用”“法定节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费者在非节假日使用过程中,商家随意行使最终解释权,例如将节假日前一天晚上解释为节假日期间,将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日”解释为“法定节假日”。以上情况凸显了旅游消费市场存在不规范经营,也对余姚当地的旅游品牌打造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基于发现的问题,余姚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节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费提示,杜绝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同时要求职能部门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监督,营造法治和谐的旅游营商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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