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实施 中国西部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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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1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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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贵阳3月1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中国西部省区出台的首个配套地方性法规。

据贵州省妇女联合会统计,2016年至2018年贵州全省各级妇联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件在婚姻家庭类投诉件中占比分别为38.4%、41.8%、49.2%。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借鉴中国其他省经验,总结贵州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长期积累的好的做法,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让反家暴的措施更加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

《条例》规定,贵州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的体系。

贵州拥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条例》中特别规定,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成立具有民族特点或者地域特色的调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调解等工作。

为更好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中对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为强化告诫书的使用,发挥其对家暴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条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警方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补充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示,在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新时代幸福美好家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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