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抗力免责”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滥用
admin
2020-02-29 07: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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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地下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当地一些经营性场所也开始逐步恢复营业,在疫情期间因营业中断而受到影响的企业和个人,也在营业恢复后有了不同诉求。笔者的一位好友最近就有苦恼,健身房因为疫情影响闭店许久,签订合同的包年健身卡平白无故就少用了一个多月,待到再次开门时,健身房却不愿意延长他的用卡时间,原因是“闭店实属不可抗力”。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包年包月的各类消费卡可否延期?没有实际入住的房屋可否免租?面对消费者的诉求,商家的回应往往是“不可抗力”。这样的问题不只发生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在不同企业之间也存在,一些企业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对未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免责,比如未及时交货等。

那么,这些情况是否适用于“不可抗力”?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受到损失的企业和个人,难道就只能吃哑巴亏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也对外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但是,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不能对其它企业和个人履行合同的理由,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抗力免责不能滥用。

全国各地疫情不同,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管控措施也是不同的,对于确属疫情影响的,比如餐厅由于有关部门要求无法开业,属于不可抗力,但有的企业并没有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比如如果房地产中介明明收到了租客租金,却打着不可抗力的旗号拒绝向业主支付房租,这样的情况就不能免责,还有的企业,合同兑现期本来就在新冠肺炎爆发之前,这时候也不能应用“不可抗力”。

另外,企业受不可抗力影响,到底是可以全部免责,还是部分免责,也要结合疫情本身、合同条款,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和相应损失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换言之,企业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为由一刀切似的回应消费者诉求,拒绝全部责任。毕竟,到底“不可抗力”能否适用于某一合同,提出免责的一方有举证责任,要经得起法律推敲,要对得起企业的公信力。

当然,确因不可抗力影响可以免责的,当受损失的一方提出赔偿或变更合同时,比如就像笔者好友,提出健身卡延期就属于合同变更,双方要互相理解,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理解企业无法开业的苦衷,企业也应当理解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心态,要有所让利,各退一步,共同找到解决矛盾的最大公约数。毕竟,疫情过后,生意还要继续,大家还要一起“风月同天”。(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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