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德国公司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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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0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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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版驻德国特约记者 乔锋 】不少人来德国发展业务或移居过来创业,都面临一个糊涂事,德国究竟有哪些公司形式,于己而言选择哪种形式更适合?希望本文整理的内容,对您在德注册公司起到作用。

根据上图大纲我们详细了解下每种公司形式的特点:

1. 个体企业(Gewerbetrieb)

分为注册商人(Kaufmann),自由职业者(Freiberufler),手工业者(Handwerkerbetrieb)。类似于中国的个体户概念,德国的一部分个体户收入还是很客观的,小规模经营比公司要灵活很多,税收上也有优惠政策。然而,这种公司形式仅适合部分已获得居留许可的人(如团聚签证持有者),对于尚未拿到居留的中国人来说,完全可以放弃。

2. 人员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系指一个或数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并出任老板或股东的公司,形式上主要有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无限贸易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上世纪前半叶成立的家族企业很多采取此类公司形式,由于要以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人合公司这一初级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由于此类公司一但出现债务责任会追究至个人资产,所以推荐指数零颗星。

3. 资本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指一个或数个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这两种基本企业模式。

① 有限责任公司(GmbH)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Stammkapital)现为2.5万欧元,并以此注资数额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财产排除在公司债务之外。公司可以由一个或数个股东设立。如果以实物出资,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实物出资标的及其作价金额。不同于美国和中国内部管理建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即为首席执行官(CEO),不另设总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即总经理或总裁(Vorsitzenderder Geschaeftsfuehrung),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规模小,只设一个总经理(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为董事长。

② 股份公司(AG)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Grundkapital)现为5万欧元。每股股份最低面值为1欧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须经过批准,上市申请由德国信贷机构提出,审批由股票交易所负责。股份公司也只承担与注册股份资本相应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选举产生监事会(Aufsichtsrat),监事会任命董事会(Vorstand)。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实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长(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职能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亦无区别,只是德文名称有异。与股份公司(AG) 一样,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也是纯粹的法人公司(Formkaufmann),与股份公司(AG)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成一股一股的股份。它所依据的德国法律是有限公司法 GmbH-Gestz (简称 GmbHG),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归入联邦注册统计中的B部,所以您的申递注册书写的收信法院抬头是:Amtsgericht-Handelsregister。

4. 特殊公司(外国企业在德设立分支机构的特殊形式) 分支机构一词在我国涉及公司法的文献中仅特指一公司的分公司或银行的分行,既不包括独立经营的独资和合资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国家下设的代表处,后者另称为代表机构。而德文中分支机构(Niederlassung)一词系广义上的概念,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形。本文所讨论的分支机构以德文概念为对象。

① 代表处(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而言最为简便,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Gewerbeamt)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根据德国有关法规及中德两国政府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定,代表处人员系“派遣”(Entsendung)人员,没有驻在国当地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国内母公司在所驻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无权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同样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采购营业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派遣人员的个人工资税(Lohnsteuer)。 ② 资合公司 如前所述,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属资合公司,尤其是前者最为普遍。二者虽名称不同,但在经营范围、纳税义务、企业责任等方面并无二致。 德国多年实行社会市场经济,属于偏高福利国家范畴。资合公司一旦聘用雇员,必须为其投保养老、医疗、护理、失业和工伤事故五项法定基本保险,其中前四项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工伤险100%由雇主支付,雇主所需支付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本约占雇员工资总额的23.4%。

③ 资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国企业在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当地设立分公司。这里所说的分公司才是国内所特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例如中远海运的德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来梅设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其不来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工资由汉堡总公司发放,每年的会计报表缮制完毕后交汉堡总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团结互助捐等统一由总公司缴纳。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总结:不同公司形式有各自的特点,对于大多数有居留问题的中国人,有限责任公司(GmbH) 是需要资金较少,法律程序比较简单,又能解决居留问题的比较好的形式。然而,由于德国是小语种国家,且注册公司流程要求比较严谨,请专业团队协助注册公司、办理税务、保护品牌等,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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