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 记者 陈超】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开展条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通知》解释,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但需要建立大额资金交易、反洗钱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机制,并完善档案管理。《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
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不得以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不得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得涉及理财
《通知》取消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投资功能。《通知》指出,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归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支付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
此外,《通知》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同时规定可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