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检察机关依法对一起涉疫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
admin
2020-02-25 12: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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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对莱芜区北埠社区因疫情防控设立围挡进行封闭管理不满,认为不方便自己出行,先后于2月7日凌晨5时许、2月8日凌晨4时许,故意将呈瑞大街与胜利路交汇路口西侧设立的封闭铁皮围挡损坏。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返回莱芜区苗山镇老家途中,对设立在苗山镇苗山一村的疫情防控检查点不满,随意将检查点物品砸毁,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某某拒不配合工作,驾车逃窜;在逃窜途中,向车外抛物阻拦警车,后弃车逃跑。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任意损毁打砸疫情检查点并多次破坏疫情防控隔离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规定从严控制社区(村)人员出入,全省所有村庄、小区、单位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人员凭证出入,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检察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全国人民全力以赴,众志成城,共同战“疫”。而本案例李某某背道而驰,不遵守防控要求,任意打砸防控检查点和防控设施,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市民群众主动配合,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文字 | 高宁

图片 |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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