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检查,还辱骂、袭击辅警,广西浦北一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admin
2020-02-19 19: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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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口罩 测体温

是当前出行的“标配”

但有些人

不仅不戴口罩、不配合检查

甚至辱骂袭击人民警察

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9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运用远程庭审系统,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飞龙涉疫情妨害公务罪一案,被告人李飞龙因犯妨害公务罪 ,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浦北县官垌镇政府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在官垌镇加油站公路边设置防疫监测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12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飞龙驾驶摩托车途径该监测点时,因不佩戴口罩且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现场工作人员将其拦停检查,但李飞龙拒不配合。

在现场依法执行职务的官垌派出所辅警黄某遂暂扣了李飞龙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李飞龙见状便对黄某进行辱骂、威胁、拉扯,用手打掉黄某的执法记录仪、扯掉黄某的警帽扔到地上,又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威胁黄某,以威逼、恐吓黄某归还被扣的摩托车钥匙。后李飞龙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飞龙的行为严重阻碍了黄某等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人李飞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飞龙正在接受法庭审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飞龙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袭击依法执行疫情防控事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李飞龙持械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李飞龙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理解和配合防疫工作

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浦北法院

作者:覃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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