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内部报价、沟通渠道……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的重要资产。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会怎样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陈某早年间入职甲公司,已工作近20年,在此期间历任行销经理、总监等职务,掌握着甲公司的许多核心秘密。此外,陈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其负有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然而,见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长期无法“变现”,陈某有了新想法。他找到了与甲公司业务高度重合的乙公司,以“兼职”为名,将老东家的客户纷纷转移至乙公司处。依托自己的身份,陈某还告知其他客户,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新授权渠道。在陈某的建议下,乙公司还冒用甲公司标识和名称,以期“鱼目混珠”。不久,甲公司发现陈某的行为,将陈某与乙公司告上法庭。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客户名单、报价资料等材料,他人无法从公共渠道获得,且能够给甲公司带来商业利益,应当属于商业秘密。陈某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于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与竞业限制规定,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此外,乙公司明知陈某仍在甲公司任职,仍利用陈某引流的客户与之交易,陈某与乙公司均构成侵害甲公司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双方交易情况,福清法院判决乙公司和陈某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等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
值得一提的事,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员工离职后将前公司的客户名单用于新公司业务开发,法院认定该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员工的行为属于侵权,判决其与新公司共同赔偿前公司经济损失。
“员工在职期间,对雇主负有忠诚义务,离职后亦不得滥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福清法院法官表示,职场中积累的一般技能和经验可以自由运用,但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应当保密的客户名单、报价资料等商业秘密,绝不能用于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否则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