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枪支并私藏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仅供自家食用无伤大雅?错错错!
近期,霞浦出现一起非法私藏枪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并宰杀食用的违法犯罪案件。系认知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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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时侥幸 双罪加身
2025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拾得一把改装后的射钉枪,藏匿于其住所等地,后使用该射钉枪用于上山狩猎。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改装射钉枪属于非制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通过击发射钉弹发射钢珠,符合枪支认定标准。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携带该枪支伙同他人多次到霞浦县不同山林内,以射击的方式猎捕到4只赤麂、2只白鹇等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并带回屠宰食用。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4只赤麂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2只白鹇属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6只野生动物核算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2万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02
法律解读:
两大误区 逐一破除
本案属于典型的群众常见认知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案件,暴露出了部分群众对于枪支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普遍认知盲区。
误区一:捡拾、获赠枪支后私藏,不属于违法犯罪
很多人误认为只有自己改装、购买枪支才是违法犯罪,捡拾、留存、私藏他人改装枪支不是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只要经鉴定符合枪支认定标准,无论枪支来源是购买、捡拾、获赠,私自持有、藏匿、不上交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误区二: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自家食用,不属于违法犯罪
部分群众认为非法狩猎只有售卖牟利才是违法犯罪,自家食用未获利就不是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不以牟利为构罪前提。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即使未实际捕获任何猎物,也可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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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倡议:
守枪守线 护绿护安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枪支弹药零容忍。任何经鉴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的改装射钉枪、气枪、火药枪均属违禁物品,捡拾、留存、私藏、使用一律违法,发现废弃枪支、可疑器械务必第一时间主动上交辖区派出所。二是野味红线不能碰。霞浦县全境属于禁猎区,在禁猎期内,严禁携带任何猎捕工具进山狩猎、捕鸟、捕兽,坚决摒弃“吃野味滋补、打野味解馋”的陋习。三是守护生态皆有责。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广大群众要自觉学法守法,主动抵制非法狩猎、食用“野味”行为,积极举报私藏枪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线索,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安全和社会治安双重防线。
切记!莫因贪嘴触法网,莫存侥幸踩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