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营的某漫画App载有《某甲》《某遇》《某树》等3部网络动漫。上述动漫内容经调查,被认定为载有危害社会公德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另查明,上述3部动漫的充值金额为1030.4元。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0.4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