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入职企业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工作原因也没有留下考勤记录,这样的情况,离职时能证明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吗?近期,鼓楼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
岳某曾入职某体育公司担任店长一职,与公司负责人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680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岳某接受公司现场安排,负责监督装修、制定员工管理制度、对接酒水合作商等。由于所负责的门店处于运营初期,所以没有留下考勤记录。入职后,岳某发现,该体育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保,承诺的工资也未足额发放,便于入职两个月后提出离职。然而,对于离职后的补偿问题,双方起了争执。某体育公司认为,双方仅为人力资源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岳某无考勤记录,也未履行店长职责,其承诺的为公司引进外籍助教也未实现。双方各执一词,经劳动仲裁后,岳某将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
“岳某虽然没有考勤记录,但提供了大量工作聊天记录。”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此外,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岳某曾通过微信领取某体育公司发送的工资条,并收取部分备注为“工资”的款项,这些都足以认定岳某与某体育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鼓楼法院确定岳某与某体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向岳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