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仓山法院调解一起水果店猫咪抓伤顾客的侵权纠纷,法官以案普法,明确经营性场所动物管理法定责任,提醒商户绷紧安全管理弦。
2025年11月23日晚,市民王某前往仓山区一家水果店选购水果。当时,店内散养的猫咪未拴绳、未关笼,突然冲出来撕咬王某携带的宠物狗,并将王某右腿划出多处血痕。事后,王某前往医院就诊,接种了狂犬疫苗,并向水果店店主索要赔偿。但店主表示,猫咪是被王某的宠物狗惊扰而出现攻击行为,王某自身存在过错,拒绝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梳理案件细节后,优先启动庭前调解。调解现场,法官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水果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店主是动物管理人,负有法定管控义务;门店未对猫咪采取拴绳、笼养等防护措施,不能以猫咪性格温顺、生意繁忙为由免除责任。同时,法官告知王某,其进店携带宠物,对周边环境安全负有注意义务,部分损失缺少票据佐证,自身存在一定过失。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水果店店主赔付王某医疗费及部分误工费,王某主动撤诉,纠纷顺利化解。(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