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市内河管理新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
准违法设置排污口 最高罚50万元
24日上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表决,批准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将法规名称变更为《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条例》,从生态治理、文旅融合、法律责任等多维度进行“系统性升级”,为呵护福州内河构筑起更加严密的法治屏障。新法规将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加强内河生态治理
新法规规定,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结果对城市内河水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推动内河文旅发展
新规明确,市、县(区)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内河文旅融合发展规划,加强资源统筹和宣传推介,推动城市内河相关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市、县(区)政府在建设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的风貌展示区时,应当保护利用城市内河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水系格局,推进城市内河沿线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内河自然景观和历史建筑等特色资源,投资、建设、开发、运营城市内河观光旅游、休闲运动等项目。
健全惩戒约束机制
新规明确,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擅自放养动物、捞取鱼虫,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张网捕鱼,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抛弃、掩埋动物尸体,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炸鱼、毒鱼、电鱼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市内河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占城市内河规划岸线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规同时规定: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