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被某贸易公司拖欠货款73万余元,付款期限已逾期,但是该贸易公司仍拖延不付,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贸易公司系空壳公司,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而该贸易公司的股东并未实缴出资,决定将该贸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该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在法院立案后,甲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局对该贸易公司的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法官冻结了该贸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微信账号。最终该案通过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动还款和案外人代为清偿的方式追回欠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