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与商事交易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担保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就需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打破这一认知,依法认定案涉担保合同无效,并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精准划定责任,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明晰借贷双方义务提供了司法参照。
据悉,借款人李某与出借人王某、福州某工程公司(A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40万元,月利率1.2%,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债权实现的相关费用。合同落款处加盖A公司公章,并署有其法定代表人赵某姓名。款项发放后,李某仅支付部分利息便停止履约。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李某、A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出具说明,否认案涉担保行为,称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未作出担保决议,合同中的签名亦非其本人签署。经查,王某自认案涉法定代表人签名系由借款人李某代签,王某未核查A公司的担保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基本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担保效力,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王某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案涉担保合同依法无效。同时,A公司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审批机制缺失等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情形,法院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判决A公司对李某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某追偿。
法官提醒,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切勿仅凭公章、签名认定担保有效,必须核查公司担保决议及授权手续。各类市场主体需健全印章管理和担保审批制度,规范对外担保流程,规避商事交易法律风险。(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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