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到自己精心撰写内核要旨的案件,最终以“典型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之名,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微信公众号之中时,心中涌起的并非仅仅是成就感,更是一种沉甸甸的敬畏与释然。敬畏的是,个案中的一点微光,竟能穿透层层迷雾,成为指引全国同行的坐标;释然的是,审判团队在案件审理中那份近乎“固执”的坚持与穿透性的思考,最终获得了最高司法理念的确认与升华。
作为本案承办法官的助理,我目睹主审法官在审理这起普通劳动争议时,如何从一个“看似寻常”的纠纷,经由抽丝剥茧的论证,最终公正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并从法官助理视角将案件淬炼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入库案例。这一过程,是我职业生涯中最珍贵的一课。
初判
在“惯例”与“法理”的裂缝中发现真问题
张某案的案情初看并不复杂,一名工作满十年的老司机,在第十一年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续签。我在做庭前程序性准备工作的时候,简单地认为这符合许多地方司法实践中“视为双方以行为变更了合同期限,劳动者默示放弃无固定期限权利”的“惯例”这一思路。但是经办法官及时提醒,我们不能在“惯例”的惯性里打滑,指导我多思考并借鉴同类型相关案例,经过搜索,我发现不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这启发我也许要回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本意去思考——法律设定“连续工作满十年”这一硬性条件,究竟是想赋予劳动者一个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协商权”,还是一个可以自行决定的“保障权”?这个问题,如一把钥匙,瞬间打开了我们审判团队对案件全新的审查维度。我们不再是简单地复核证据,而是要进行一次深刻的“法律考古”:检索全国性规定、梳理学术争论、对比不同地区的裁判分歧。我发现,这绝非简单的法律适用,其核心在于对法律条文性质(是强制性规范还是赋权性规范)和权利行使逻辑(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的根本性判断。
深研
在“选择权”的孤岛上构建坚实的法理桥梁
一旦确定了方向,工作便转向了更为艰巨的“立论”阶段。主审法官非常明确:必须旗帜鲜明地确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单方形成权。这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依法提出主张,该合同关系即在法律上成立,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必须接受并履行订立手续,而非“可以协商”。
我的核心工作,是协助法官为这一论断构建无懈可击的论证链条:首先是体系解释,将第十四条置于《劳动合同法》整体“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下,论证其制度的稳定性保障功能,非经严格程序与明确意思表示,不得被架空。其次从立法目的解释:阐明该条款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定与合理预期。若将续签固定期限合同简单推定为“放弃”,则无异于让保护条款在实践中被轻易规避,违背立法目的。
于是我们提出,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管理和信息优势地位,关于“劳动者是否自愿放弃法定权利”的举证责任,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曾明确告知劳动者其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且劳动者在完全知情、无压力的情况下,仍作出了放弃该权利、选择固定期限合同的明确、有效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如果仅仅依靠一份固定期限合同文本,远不足以完成此项举证。
虽然如此裁判可能会引发对用工“灵活性”的担忧,但在论证中,我们强调,法律的公平在于利益的平衡。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法律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法解除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稳定预期,与维护企业依法管理权,二者并行不悖。
关于最后出具的这份审理报告,主审法官字斟句酌,几易其稿,整个审判团队及庭务会都进行了多次讨论,最终定稿,它不仅要说服我们自己,更要能经受住上诉乃至时间与法学界的检验。
淬炼
从一份判决书到一则入库案例的升华
案件最终上诉经二审维持,支持了张某的诉求。但我们的工作并未结束。判决生效后,在庭领导与资深法官的指导下,我开始了将本案“案例化”的提炼工作。经反复商讨,最终聚焦于:“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明确放弃了法定权利,否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在案例评析部分,需要将合议庭内部的深度思考结构化、公开化,清晰地展现从“案情”到“争议焦点”再到“裁判理由”的完整法律适用过程。
同时明确指出本案例对于解决“视为放弃权利”的实践误区、统一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与举证责任标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指导意义。
当这份凝结了全庭智慧的材料被逐级推荐,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时,我深刻体会到,一个优秀案例的诞生,绝非偶然。它源于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对法律原则的执着坚守,对裁判文书说理的极致追求,以及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公共司法产品的宣传意识。
心得
法律人的敬畏与担当
参与并见证一个入库案例的诞生,让我对法官助理的职责有了全新的认知:
1.做“问题的发现者”,而非“卷宗的搬运工”:面对看似类型化的案件,要敢于追问“真的如此吗?”勇于发现潜藏在“惯例”下的真问题。
2.做“法理的深耕者”,而非“条文的复读机”:法律适用需要创造性的解释与论证。助理要协助法官完成从法律条文到裁判规则的“惊险一跃”,构建足以服众的法理大厦。
3.做“后果的考量者”,而非“程序的空转者”:裁判必须关注社会效果。我们的思考,要能预见判决对劳资双方行为模式的引导,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4.做“经验的提炼者”,而非“案件的终结者”:案结事了只是第一步。能否从案件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与方法,推动司法智慧的沉淀与传承,是衡量司法工作更高层次价值的标准。
“张某诉某公交公司一案”于我而言,永远是一个鲜活的起点。它时刻提醒我,司法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通过每一个严谨的判决,参与塑造社会的公平规则。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愿永远怀抱这份对法律的敬畏与对正义的求索之心,在浩瀚的案卷中,继续寻找那束能照亮更多人前路的微光。
干警心语

当事人的朴素追问,是司法者必须直面的责任。回归立法本意,不是机械适用,而是对劳动者最坚实的守护。当判决化为星光,为更多人照亮前路,我深切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就藏在这份对公平的执着里。
专家点评

王达坡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系副主任、法学博士
法官助理阮序阳在该案的办理中展现的专业素养与为民情怀,对如何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启示价值。首先是突破“惯例”的批判性思维。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她不机械套用地方实践,主动审视“惯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体现了不盲从、敢质疑的专业品质。其次是回归“立法本意”的解释方法。面对诸如此类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她深入追溯立法目的,辨析权利属性与逻辑,协助法官为这一论断构建无懈可击的论证链条,以此推动法律精准适用与裁判统一。这种立足立法目的、贯彻体系逻辑的解释方法,正是推动实现“同案同判”、精准适用法律的关键能力。最后是致力于从“个案裁决”到“规则提炼”的升华。她推动个案转化为典型案例,不仅解决了纠纷,更促进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体现了司法辅助人员参与法治建设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