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发布《关于支持马祖企业在福州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申报规程》和《关于鼓励台湾远洋渔业企业在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申报规程》,鼓励马祖企业、台湾远洋渔业企业在连江开展经营活动。
对在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内稳定经营的马祖企业,运营期间利用台资采购自身生产经营所用有关设备的,按照采购资金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奖励最高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
对在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内开展生产经营的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租用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同等享受福马“同城生活圈”有关政策。比如,对落地园区租用厂房或经营性用房的台湾远洋渔业企业,给予5年的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租金享受政府100%补贴,后2年租金享受政府50%补贴。(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连江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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