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出台《福建省药品零售许可管理指导意见》,同步发布药品零售连锁、零售企业、自助售药机、便民药柜四项配套管理规定。新规聚焦药品零售许可审批、质量管控、日常监管全链条,通过标准化规范、差异化管理、新业态赋能,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提升药学服务水平。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全省药品零售经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明确从业人员禁业情形、经营场所合规要求、企业类型划分、经营范围核定及许可注销流程。同时,细化关键经营环节监管,对药品采购渠道、追溯扫码、陈列储存、网络销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等方面提出刚性要求,实现药品零售全过程闭环管控,从源头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针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规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并优化经营配套政策。文件规定,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数量不少于5家,自建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结合行业实际灵活施策,允许未自建配送中心的连锁总部开展委托配送,支持批零一体企业与批发企业共享仓库,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此外,新规允许连锁企业搭建远程处方审核平台,补齐药师离岗、非工作时段的审方短板,兼顾用药安全与经营便利。
为适配城乡行业发展差异,福建对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城区与乡镇、连锁与单体、不同经营品类,设置分层的经营场所面积和药学人员配备标准,告别“一刀切”监管模式。同时创新推出处方审核人员补充机制,允许企业聘任兼职执业药师,填补在岗人员空缺,保障处方审核工作常态化开展,筑牢基层用药安全防线。
针对自助售药机、便民药柜等新兴售药业态,新规明确规范标准、简化准入流程。全省所有合规药品零售企业,均可在所属区县范围内布设相关便民设施,审批采用告知承诺制,大幅压缩办理时限。(记者 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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