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伐树,只为种上几亩薄田;买卖的鹦鹉,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进山打猎,还移栽珍稀植物……近日,晋安法院公布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生态司法案件,涵盖非法占用农用地、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涉生态违法犯罪,兼具典型示范价值和实务指导意义,展现了晋安法院立足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守护绿水青山的实践成果。
山上荒地 不可随意开垦
去年,家住晋安宦溪镇的老黄(化名),打起了自家附近两处“荒地”的主意。这两处土地多年无人耕作,只零星长着几棵小树。老黄自行对林地进行平整,砍去原有树木,种上了地瓜和萝卜。
然而,这两处“荒地”实为林地。很快,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便注意到了新增的农田,经比对后,及时制止了老黄的行为。经鉴定,累计有36亩林地被占用,从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共计53498元。
新的问题出现了,老黄的经济条件不宽裕,5万多元的赔偿对他而言不是小数目。如何平衡生态保护与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晋安法院生态庭法官经现场勘查发现,老黄占用林地主要是用于开垦农田,对林地破坏程度相对较轻,仍具备补植复绿的条件。
最终,在法院协调下,晋安检察院与老黄达成调解协议:由老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整改方案,进行为期三年的抚育管护,同时分期承担部分生态损失费用。“这块土地原先种了不少萝卜和地瓜,待这批作物完全收获后,让他改种桂花树,这样既达到补植复绿的效果,也能贴补当事人家用。”晋安法院生态庭法官李卓介绍。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驾校承租林地后,擅自硬化地面用做训练场,经多次处罚与责令后,仍然持续硬化林地并用作经营。据鉴定,案发时,林地被占用面积达13.88亩,其中11亩遭严重破坏,造成生态功能损失及修复费用近6万元。
“针对此类案件,我们会要求涉案企业购买碳汇额,替代生态修复。”李卓介绍,经协调,该驾校购买了156吨碳汇额,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区间生态功能损失4万余元。相关负责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网上卖鸟 当心触犯法律
小马(化名)特别喜爱各类鹦鹉,近年来,他频繁通过微信群等网络渠道,非法购买鹦鹉养在家中,再转卖给其他鹦鹉爱好者。
去年底,小马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在其家中共发现7只鹦鹉,其中2只成年非洲灰鹦鹉和5只亚历山大鹦鹉均为濒危动物或国家保护动物,经济价值近10万元。
晋安法院审理认为,小马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其中3只幼年亚历山大鹦鹉未能出售,系犯罪未遂,且小马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安全与生物多样性,非法买卖不仅直接导致种群数量锐减,还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食物链平衡,甚至催生捕猎、走私等黑色产业链。”晋安法院生态庭法官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购、转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则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野生动植物
严禁非法猎捕采挖
老程(化名)和老伍(化名)在山中生活,为了吃点“野味”,二人多次携带枪支、弹药进山打猎,先后猎捕小鹿2只、白鹇2只、灰胸竹鸡2只。老伍在进山时还发现了十多株金毛狗蕨,便将其移栽到自家后院,后因养护不当,十余株金毛狗蕨仅有两株存活。
去年底,老程与老伍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被警方查获。经鉴定,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鹿、灰胸竹鸡属于“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共计18000元;金毛狗蕨亦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晋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程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老伍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还需承担相应赔偿金,并限期公开赔礼道歉。
晋安法院生态庭法官表示,野生动植物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严禁非法猎捕、杀害、采挖。守护绿水青山,需要全社会自觉抵制非法狩猎、采挖行为,共同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屏障。(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