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25日讯(记者 沐方婷)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全省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分阶段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实现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可追溯。
根据部署,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医疗机构自2026年10月1日起,须对所经营或使用的赋码药品实行全品种追溯管理。
《通知》对药品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追溯责任与操作规范作出系统性规定。在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环节,企业采购药品时,须通过追溯系统向上游供应商获取追溯信息,并将追溯码扫码核对设为药品验收的刚性前置条件,追溯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入库;销售出库时,须同步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传递追溯信息,并上传相关数据。受托开展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建立并运行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
在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环节,采购时同样须通过追溯系统索取追溯信息并核实验收,信息不符的不得上架销售;销售药品时,应留存销售记录,并及时在追溯系统中更新药品销售状态。其中,通过医保结算的药品,其追溯信息可在医保信息平台中关联体现。
在医疗卫生机构环节,采购药品时须通过追溯系统获取并核验追溯信息;药品使用环节,应保存使用记录明细,并在追溯系统中更新药品使用状态。医疗机构可依托自身信息系统或医保信息平台,完成追溯信息与使用者信息的关联记录。
此次《通知》的印发实施,标志着福建省药品经营使用与医保结算全流程追溯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数据采集与闭环管理,将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渠道购药、倒卖回流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