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途中撞上路面遗撒的石块造成巨额车损,保险公司赔付后向道路环卫管理方起诉追偿能获支持吗?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厘清路面突发遗撒物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新能源汽车在福州新区(长乐区)某道路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底盘与路面遗撒的石块发生剐碰,造成包括动力电池在内的核心部件受损,产生维修费用10万余元。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车主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后,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因遗撒行为人不明,保险公司将负责该路段环卫管理的环卫中心及受托开展道路日常清扫作业的保洁公司一并诉至长乐法院。
保险公司主张,环卫中心、保洁公司对案涉路段负有法定保洁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清除路面遗撒石块,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环卫中心、保洁公司称,他们均已严格按照行业及地方作业规范完成案涉路段的日常清扫工作,路面石块遗撒具有突发性,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查明,环卫中心系案涉路段的法定道路管理人,保洁公司仅为受托作业主体,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事发当日7时30分,案涉车辆行驶中底盘剐碰到路面遗撒的石块,司机未停车查看即驶离现场。7时38分,保洁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路面石块,随即上报工作群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保洁公司安排专班于当日完成路面清理。此外,保洁公司清扫车辆的GPS作业轨迹显示,当日5时至16时清扫车辆在辖区道路(含案涉路段)开展作业,证实保洁公司已规范履行道路清扫和保洁义务。鉴于事故发生在清晨且具有偶发性,事故路段未安装监控,要求环卫中心全天候无死角监控遗撒物并在短时间内清理,超出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合理能力范围。据此,环卫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清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的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