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泼好动,是青少年的天性,在校内学习生活,磕磕碰碰也在所难免。然而,若是在体育运动时发生了意外,受伤的学生又能否追责同学?学校又是否必然要承担责任?近日,闽清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运动受伤纠纷案件。
小张和小黄是同校同学,常在一起打球锻炼。这天体育课上,二人组队进行羽毛球双打,双方激战正酣时,小黄的一个大力接球,不慎将球打在了小张的左眼上。经诊断,小张左眼出现了积血与挫伤,已构成十级伤残。
住院期间,小黄的父母也来探望了小张,并支付了3000元补偿款。然而,小张的治疗费就花去了接近5万元。出院后,小张也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黄及小黄父母、学校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课上打球受伤,能向同学索要赔偿吗?经审理,闽清法院认为,小张打羽毛球也有一段时间,对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该有所认知和预见,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小黄并非专业运动员,也难以精准控制羽毛球的轨迹,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学校本身是否有责任?法官认为,小张虽然是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受伤,但也是因二人自愿参与羽毛球运动所致,且小黄因击球而击中小张面部,在场老师也无法阻止;考虑到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学校便已进行了初步检查且安排送医,对小张的受伤没有过错,所以学校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运动本身既具备一定的对抗性,也可能出现危险结果。根据自甘风险规则,参与者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闽清法院法官表示。
此外,判断学校对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则需结合体育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学校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应急管理处置是否妥当及时等方面综合考量。“过度苛责校方,只会束缚校园体育教学开展,广大青少年和家长应树立风险辨识与自我保护意识,理性看待运动意外损伤,避免不当问责诉求。”闽清法院法官介绍。(记者 阮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