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夏以来,福建省气温逐步升高。记者2日获悉,省人社厅日前发布“致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一封信”,从作业规范、落实待遇、优化环境、应急处置等方面细化高温劳动保护举措,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严守作业规范方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停工、限工规定,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落实特殊群体劳动保护要求,不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依规落实待遇方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做到应发尽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在每年5月份至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35℃以上)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优化作业环境方面,各单位要采用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要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配备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