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29日讯(记者 宋亦敏)2025年6月,福州市长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国省干线路域环境排查工作中发现,长乐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某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许可期限已逾期,部分广告牌存在版面破损、支架锈蚀、基础松动等安全隐患。6月23日,长乐公路中心联合长乐区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拆除非公路标志牌联合执法通告》,告知相关单位限期自行拆除。通告期限届满后,相关涉事单位仍未履行拆除义务。7月,福州市长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长乐区交通局委托专业队伍对逾期违规广告牌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以料抵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在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和横跨公路的管线等设施,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安全视距。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