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对“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此前一审的死缓判决。被害人家属李海玉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将会申诉。
二审中,易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易某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发现的尸体就是被害人李某平,易某华没有潜逃,对易某华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超过追诉期,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李海玉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应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易某华死刑,且立即执行。而广东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易某华杀害未成年被害人,罪行极其严重,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2024年2月,最高检对易某华予以核准追诉,故本案未超过追诉期,易某华案发后是否潜逃不影响追诉期的认定。
广东省高院表示,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发现的尸体就是李某平。易某华明确供述,被其杀害的就是李某平;被害人家属李某祥等人通过对尸体的衣服、尸体右手拇指指骨进行辨认,确定死者就是李某平;易某华指认的杀人现场,就是证人证实发现尸体的现场。
此外,易某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动机、作案的经过等故意杀人事实作了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完整,其到案后能够指认犯罪现场,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形,虽然易某华曾翻供,但易某华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且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而上述有罪供述内容具有亲历性特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上述有罪供述。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是易某华将李某平骗离学校,带到迈车坎村甘蔗园内,持刀捅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
针对此案的定性问题,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经查,易某华具有故意杀人的作案动机。易某华归案后多次供述其因与被害人李某平的父亲李某样存在工资纠纷产生杀害李某平的念头,与证人李某祥、王某妹等人证明易某华作案前与李某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并扬言杀害李某平的证言相印证。《关于对北和镇迈车坎村甘蔗地死尸案进行立案侦查报告》记载被害人尸体左胸等部位被刺6刀的损伤形态和参与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旁观村民的证言、易某华关于连续捅刺被害人胸部、左腋下等部位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害人身上远不止一刀,而且刀伤集中在要害部位。事后易某华未有任何救助行为,均能反映其主观方面并非过失,原判依法认定易某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易某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易某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综上,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易某华应赔偿丧葬费66726元。二审中,李海玉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应依法增加数额,足额赔偿,原判数额未能抚慰被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对此,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线
1、1992年12月,因工作纠纷,易某华从广东湛江市雷州市迈车坎村小学把李某祥9岁的儿子李某平带走。之后,李某平下落不明。
2、1993年2月,一具男童遗体在迈车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发现,经李某祥等人辨认,死者是李某平。法医作了尸检后,将李某平遗体交由家属处理,后被埋在附近公路边。易某华被警方认定是该命案的嫌疑人。
3、2020年5月,潜逃27年后,易某华在广西桂林市永福县被雷州警方抓获。雷州警方曾发文称,此案告破,易某华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4、2021年2月,李某平的姐姐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湛江市检察院认为,李某平被易某华杀害只有易某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当年发现的尸体死因不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鉴定及现场提取的刀具均已丢失。
5、2021年9月,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检察院寄来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湛江市检察院表示,在审查申诉案件期间,要求公安机关穷尽办法补充相关证据,包括寻找尸体重新做鉴定,但至今未能找到尸体,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甘蔗园发现的尸体就是李某平。李海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因不服湛江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李海玉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9月,广东省检察院回复称,经审查,该申诉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依法受理且申请调卷,该院将在收到调卷材料后移交具体办案部门办理。
7、2022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广东省检察院在立案复查过程中补充了部分新证据,该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易某华杀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犯罪事实,易某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广东省检察院撤销了湛江市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将此案移送湛江市检察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8、2024年2月,雷州警方将此案向雷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9、2024年7月,湛江市检察院作出《起诉书》显示,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易某华提起公诉。
10、2024年11月,易某华故意杀人一案在湛江中院开庭审理。
11、2025年12月23日,此案迎来一审宣判,湛江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易某华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易某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一审宣判后,李海玉不服,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湛江检察院驳回。之后,易某华上诉。
12、2026年4月8日,此案二审开庭审理。
13、2026年5月22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决,易某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易某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广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